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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上市’新闻 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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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山纳普科斯与DTS首次通过重复上市例外审核,南民宇会长呼吁重新考虑禁止重复上市政策金融监管机构推动的“禁止重复上市原则及例外允许”制度下,首次通过上市预审的案例出现。德山高金属的子公司德山纳普科斯和达山网络的子公司DTS成功通过了KOSDAQ上市的门槛。与此同时,作为本土创业第一代的代表性企业家,达山网络会长南民宇(前创业企业协会会长)表示:“广泛的重复上市禁止政策需要重新考虑”,并呼吁对制度进行改善。 根据21日韩国交易所的消息,KOSDAQ市场上市委员会于前一天(20日)批准了德山高金属子公司德山纳普科斯和达山网络子公司DTS的上市预审。交易所认为这两家公司已确保了经营独立性,并充分履行了普通股东保护程序。 因此,这两家公司可以通过提交金融监督院的证券申报书等公开程序,推进KOSDAQ上市。 此次审查是金融委员会和交易所于6日发布的重复上市制度改革后首次进行的案例。金融监管机构原则上限制子公司上市,但在充分确保业务独立性和股东保护的情况下,例外允许上市。 根据新标准,母公司必须评估子公司上市对普通股东的影响,并制定保护措施。此外,还需通过类似于公司法中审计委员会任命的“3%规则”方式确认普通股东的意见。 德山高金属在5月的临时股东大会上以72.8%的赞成票通过了德山纳普科斯的上市议案。达山网络也在上个月的临时股东大会上以46.5%的赞成票和90.3%的表决权行使股份通过了DTS的上市议案。 在DTS通过预审后,南民宇会长于21日在自己的Facebook上表示:“广泛的重复上市禁止政策需要重新考虑。”南会长曾担任创业企业协会会长(2012年)、总统直属青年委员会委员长(2013年),目前担任韩国青年企业家精神基金会理事长。 南会长指出:“德山和达山的案例与社会上曾引发争议的LG能源解决方案的拆分上市相距甚远,因此这次成功避开了。”他表示:“虽然这些政策出于保护投资者的良好初衷,但近年来的政策似乎在根本上动摇了推动我们社会成长和发展的企业及企业家精神,确实需要重新考虑。” 他还提到:“2013年以23亿韩元收购了原属于东洋集团的DTS群山工厂,随后通过集团层面的500亿韩元增资和支持,使其发展成为年销售额1500亿韩元、营业利润250亿韩元的企业。”他强调:“对大企业集团的经营方式的批评不应仅限于恶魔化的视角,应该有所克制。”
2026-07-21 18:48:00 -
金融监管机构禁止损害母公司股东权益的重复上市金融监管机构已开始制定原则上禁止损害母公司普通股东权益的重复上市制度。今后,母公司董事会必须强制执行保护股东的程序,特别是物质分割的子公司上市需获得股东同意。 金融委员会与韩国交易所于7日宣布,将发布包含“禁止重复上市原则及例外允许的详细标准”的韩国交易所规章修订案和重复上市指南,并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至14日,随后将经过证券期货委员会和金融委员会的审议,最终实施。 该制度是今年3月发布的“资本市场体质改善方案”的后续措施。金融委员会认为,尽管重复上市存在普通股东权益受损的担忧,但这一做法在海外普遍被采纳。根据去年年底的数据,韩国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持有市值占总市值的比例为11.2%,高于美国(0.05%)、日本(4.0%)、中国(2.4%)和台湾(2.7%)。 新标准适用于母公司已上市的情况下,实际控制的非上市子公司上市。符合外部审计法下的子公司和公平交易法下的垂直控制关系的关联公司均在此范围内。 首先,母公司董事会将被赋予具体化《公司法》下股东忠实义务的“五大义务”。董事会需评估重复上市对股东的影响,并制定子公司股票实物分红或回购等股东保护措施。随后,董事会需与股东沟通,必要时确认股东同意,并通过董事会表决将结果通知子公司。执行过程需逐步公告,若未进行股东同意,则需同时公告原因。 上述程序需经过独立特别委员会的事前审议与表决。该义务在子公司赴海外交易所上市时同样适用。 上市审查也将加强。交易所将在一般上市审查之外,进行重复上市特例审查。将单独审查子公司的经营与管理独立性以及母公司对投资者保护的努力。如果子公司过度依赖母公司的经营,或主要经营决策实际上由母公司做出,则将被认为不符合独立性要求。 股东同意原则上为推荐性,但物质分割的子公司必须获得股东同意。一般子公司若获得股东同意,则被视为满足股东保护努力的要求;若未获得同意,则需经过个别审查以判断投资者保护水平。 股东同意的标准适用《公司法》下的审计委员会选任方式的“3%规则”。最大股东等不得行使超过3%的表决权,需获得出席表决权的过半数和全部表决权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相反,子公司的销售额、营业利润和资产均低于母公司10%的低比例子公司原则上免于股东同意。然而,即使这三项指标均低于10%,若考虑预期企业价值等因素被认定为重要子公司,则不在免除范围内。 金融委员会表示:“母公司普通股东权益侵害的判断主体应为母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因此我们设计了这一制度,要求他们首先判断重复上市的适当性,交易所则尊重这一判断并进行最终审查。”※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7-06 2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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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山纳普科斯与DTS首次通过重复上市例外审核,南民宇会长呼吁重新考虑禁止重复上市政策金融监管机构推动的“禁止重复上市原则及例外允许”制度下,首次通过上市预审的案例出现。德山高金属的子公司德山纳普科斯和达山网络的子公司DTS成功通过了KOSDAQ上市的门槛。与此同时,作为本土创业第一代的代表性企业家,达山网络会长南民宇(前创业企业协会会长)表示:“广泛的重复上市禁止政策需要重新考虑”,并呼吁对制度进行改善。 根据21日韩国交易所的消息,KOSDAQ市场上市委员会于前一天(20日)批准了德山高金属子公司德山纳普科斯和达山网络子公司DTS的上市预审。交易所认为这两家公司已确保了经营独立性,并充分履行了普通股东保护程序。 因此,这两家公司可以通过提交金融监督院的证券申报书等公开程序,推进KOSDAQ上市。 此次审查是金融委员会和交易所于6日发布的重复上市制度改革后首次进行的案例。金融监管机构原则上限制子公司上市,但在充分确保业务独立性和股东保护的情况下,例外允许上市。 根据新标准,母公司必须评估子公司上市对普通股东的影响,并制定保护措施。此外,还需通过类似于公司法中审计委员会任命的“3%规则”方式确认普通股东的意见。 德山高金属在5月的临时股东大会上以72.8%的赞成票通过了德山纳普科斯的上市议案。达山网络也在上个月的临时股东大会上以46.5%的赞成票和90.3%的表决权行使股份通过了DTS的上市议案。 在DTS通过预审后,南民宇会长于21日在自己的Facebook上表示:“广泛的重复上市禁止政策需要重新考虑。”南会长曾担任创业企业协会会长(2012年)、总统直属青年委员会委员长(2013年),目前担任韩国青年企业家精神基金会理事长。 南会长指出:“德山和达山的案例与社会上曾引发争议的LG能源解决方案的拆分上市相距甚远,因此这次成功避开了。”他表示:“虽然这些政策出于保护投资者的良好初衷,但近年来的政策似乎在根本上动摇了推动我们社会成长和发展的企业及企业家精神,确实需要重新考虑。” 他还提到:“2013年以23亿韩元收购了原属于东洋集团的DTS群山工厂,随后通过集团层面的500亿韩元增资和支持,使其发展成为年销售额1500亿韩元、营业利润250亿韩元的企业。”他强调:“对大企业集团的经营方式的批评不应仅限于恶魔化的视角,应该有所克制。”
2026-07-21 18:48:00 -
金融监管机构禁止损害母公司股东权益的重复上市金融监管机构已开始制定原则上禁止损害母公司普通股东权益的重复上市制度。今后,母公司董事会必须强制执行保护股东的程序,特别是物质分割的子公司上市需获得股东同意。 金融委员会与韩国交易所于7日宣布,将发布包含“禁止重复上市原则及例外允许的详细标准”的韩国交易所规章修订案和重复上市指南,并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至14日,随后将经过证券期货委员会和金融委员会的审议,最终实施。 该制度是今年3月发布的“资本市场体质改善方案”的后续措施。金融委员会认为,尽管重复上市存在普通股东权益受损的担忧,但这一做法在海外普遍被采纳。根据去年年底的数据,韩国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持有市值占总市值的比例为11.2%,高于美国(0.05%)、日本(4.0%)、中国(2.4%)和台湾(2.7%)。 新标准适用于母公司已上市的情况下,实际控制的非上市子公司上市。符合外部审计法下的子公司和公平交易法下的垂直控制关系的关联公司均在此范围内。 首先,母公司董事会将被赋予具体化《公司法》下股东忠实义务的“五大义务”。董事会需评估重复上市对股东的影响,并制定子公司股票实物分红或回购等股东保护措施。随后,董事会需与股东沟通,必要时确认股东同意,并通过董事会表决将结果通知子公司。执行过程需逐步公告,若未进行股东同意,则需同时公告原因。 上述程序需经过独立特别委员会的事前审议与表决。该义务在子公司赴海外交易所上市时同样适用。 上市审查也将加强。交易所将在一般上市审查之外,进行重复上市特例审查。将单独审查子公司的经营与管理独立性以及母公司对投资者保护的努力。如果子公司过度依赖母公司的经营,或主要经营决策实际上由母公司做出,则将被认为不符合独立性要求。 股东同意原则上为推荐性,但物质分割的子公司必须获得股东同意。一般子公司若获得股东同意,则被视为满足股东保护努力的要求;若未获得同意,则需经过个别审查以判断投资者保护水平。 股东同意的标准适用《公司法》下的审计委员会选任方式的“3%规则”。最大股东等不得行使超过3%的表决权,需获得出席表决权的过半数和全部表决权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相反,子公司的销售额、营业利润和资产均低于母公司10%的低比例子公司原则上免于股东同意。然而,即使这三项指标均低于10%,若考虑预期企业价值等因素被认定为重要子公司,则不在免除范围内。 金融委员会表示:“母公司普通股东权益侵害的判断主体应为母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因此我们设计了这一制度,要求他们首先判断重复上市的适当性,交易所则尊重这一判断并进行最终审查。”※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7-06 21: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