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院:应将残疾人雇佣负担金视为企业所得税费用
残疾人雇佣负担金是为了鼓励企业雇佣残疾人而设立的负担金,审计院决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将其视为费用。 审计院于8日公开了与国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领域四个案例和工业事故领域一个案例的今年上半年主要审查请求决定。 审计院认为,残疾人雇佣负担金更接近于促进残疾人雇佣的“诱导性、调节性特别负担金”,而非对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性制裁。因此,拒绝企业将该负担金计入费用并申请退还企业所得税的决定被视为违法。相关审查请求总计为525件。 对于将健康食品委托外部公司生产的企业,审计院也裁定不适用创业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决定违法。考虑到产品上贴有该企业的商标,并且拥有相关知识产权,审计院判断该企业实质上是直接策划了委托生产的产品。 如果在租给配偶的房地产中运营老年福利设施,且所有者实质上负责设施的运营和决策,则应减免其取得税。对于为宗教设施新建而取得的土地,审计院认为在法定宽限期五年内未能直接使用的情况下,不应拒绝减免取得税。 在工业事故领域,审计院裁定,噪音性听力损失的受害者在当前工作场所的工作时间仅为一个月,而在过去的其他工作场所暴露于噪音的时间为四年八个月,因此向现任雇主征收工伤保险给付的决定是不当的。 审计院计划未来加强审查请求专门组织和人员,并扩大金融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的请求范围。※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9-08 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