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最高法院裁定电影院必须为视听障碍人士提供字幕和画面解说
韩国最高法院裁定,电影院不为视听障碍人士提供画面解说、字幕及相关接收设备的行为构成法律禁止的歧视。这一裁决是在原告提起诉讼10年6个月后作出的。 最高法院第一部(主审法官:千大燮)于3日对四名视听障碍人士针对CJ CGV、乐天文化事业、Megabox中央等三家多厅影院提起的歧视救济诉讼的上诉进行了审理,推翻了原告败诉的部分,并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 原告于2016年2月提起诉讼,要求电影院提供画面解说、字幕和接收设备,认为“残疾人也应享有观影权”。 一审法院于2017年12月判决原告胜诉,要求电影院不仅提供画面解说和字幕文件,还需提供辅助设备和便利设施。然而,二审法院于2021年11月对300个座位以上的放映厅,仅要求在总放映次数的3%范围内播放“无障碍电影”,从而缩小了救济范围,判决原告部分胜诉。 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电影院未提供画面解说、字幕和接收设备的行为构成歧视是合理的,并明确指出观影权对残疾人的自我发展和社会融入至关重要。 不过,最高法院指出,二审法院将放映厅规模和放映次数这两个标准重叠适用,过于狭窄地限制了救济范围,认为“过度考虑被告的财务负担,超出了法院在确定救济措施范围时应有的裁量权”,并要求重新审理制定残疾人和非残疾人共同享受电影的合理标准。 此外,最高法院当天为原告提供了手语翻译支持。特别是,最高法院历史上首次以简明文字和视觉资料解释判决的核心内容,提供了“易读(Easy-Read)判决书”,增加了这一裁决的意义。最高法院表示,最终审判中以易读方式撰写并提供判决书在全球范围内也极为罕见。※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9-03 20: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