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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调查一体化’新闻 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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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骚扰制度亟需改革,摆脱自我调查的桎梏自2019年劳动基准法修订以来,职场骚扰举报制度已实施六年。期间,劳动部门接到的举报数量从2020年的5823件增加到去年的16373件,几乎增长了三倍。尽管社会对该制度的认知和利用程度有所提高,但其运作方式与最初设立时并没有显著变化。虽然举报数量增加,但系统依然如故。 现行体系的核心是所谓的“自我调查”。一旦企业收到举报,原则上由公司自行进行调查。虽然有时会委托外部法律事务所,但最终由企业主支付费用并选择调查主体的结构并未改变。即使举报人向劳动局提出申诉,劳动局直接介入调查的情况也很少。通常的做法是向用人单位发送公文,确认调查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接受企业提交的调查结果报告以结束行政程序。这是由于对公权力介入企业内部问题的克制态度与人力资源不足的结合所致。 问题恰恰出现在这一点上。如果施害者是用人单位本身或组织内的实权人物,“自我调查”的结构性局限性将更加明显。实际上,四分之一的举报案件(去年的4422件中,27%)显示施害者为用人单位。当调查指令的发出者与被调查者实际上是同一人时,工人又能有多少信心相信调查结果呢?要求“自我审判”破坏了公正的前提。 值得庆幸的是,最近有改善的动向。劳动部在4月修订了《职场骚扰举报案件处理指南》,规定施害者为用人单位的案件以及多次违反调查义务的企业,劳动监察员将直接介入调查。在7月,修订了《预防与应对手册》,提出在调查过程中排除被指控的施害者,并通过外部机构委托或劳资协商会等方式确保调查的客观性。然而,这些变化仍停留在内部指导和手册层面,法律约束力较弱,强制性有限,运营方向随时可能倒退。 当然,对所有企业施以同样的标准并不现实。小型企业难以获得没有利益冲突的内部人员,外部专家的聘用费用也成为负担。对于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应在法律中明确调查委员会的组成、资格、回避和排除理由,而对小微企业,劳动局或公益机构可以提供调查支持或费用补助,这种双轨制的做法可能更为有效。 另一种方法是加强劳动局的监督职能。政府计划到2028年将劳动监察员的数量从2024年的3131人增加到8000人。然而,现场普遍存在人手不足以及专业性和权威性不足的问题。这种问题意识通过《劳动监察员职务执行法》(2026年12月8日实施),将劳动监察员的职务、权力和调查标准整合为一部法律而得以落实。 最近立法预告的实施条例和实施规则中,特别监督对象明确为“因辱骂、殴打及职场性骚扰、骚扰等造成多名受害者发生或有发生风险的企业”,为主动监督提供了依据,而不再等待个别举报。此外,当受害者对公司调查结果不满并重新举报时,劳动局将不再仅仅依靠文件结束,而是由外部专家组成的审议委员会进行重新审查。 还有一项法案试图进一步填补空白。即使用人单位的调查和措施形式上存在,监督机构也没有依据要求事后确认和补充的《劳动基准法修订案》(由李成权议员主导)。如果存在受害劳动者的确认请求、重大损害、义务不履行等情况,劳动部部长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交资料,劳动监察员对此进行确认。如果调查和措施不当,将要求重新调查和重新措施,并在不遵守的情况下处以罚款。 海外案例也值得借鉴。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劳动部监督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指定具备特定资格的独立调查员进行调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澳大利亚的公平劳动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裁决机构,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停止骚扰的命令。我们也需要在增加劳动局人力的同时,考虑将律师、注册劳动顾问等外部专家赋予调查角色,并由国家支持其费用的合作模式。 职场骚扰制度的下一个任务是确保制度的公正运行。必须同时具备保障调查公正性的法律机制和支持这一机制的行政力量。仅仅数字增加的制度将失去信任。※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9-16 15:04:00 -
专家评论:检察院补充侦查权废止,企业与个人需自我保护这是我很久以前处理的一个案件。在安城的一处单身公寓区,一名男子在治疗期间因集体殴打而去世。警方根据现场留下的烟蒂DNA锁定了三名高中生,并从他们那里获得了自白,随后将其逮捕并移送检察院,宣传这是科学侦查的成果。 然而,在检察院移送后重新审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寻常的情节。一名因强盗杀人罪被拘留的少年在承认犯罪时却笑着说:“其实我们并没有杀人。”经过补充侦查,结果令人震惊。 一名智力不足、在学校遭受排挤的孩子在警方调查员的压力下选择了虚假自白,而另外两名则因“朋友已经自白了,否认也没用”的说法承认了并不存在的罪行。 这三名少年都是来自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既没有能力聘请律师,也没有能力在审讯室中清晰地表达自己的冤屈。他们得益于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最终洗清了杀人犯的冤屈,并在开学日正常上学。 8月4日,废除检察官补充侦查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了国务会议。这项修正案已经在国会全体会议上通过,实施进入倒计时。今后,调查主体将统一为警方,检察院将仅负责起诉和公诉的维持。 实务上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程序延误。当案件需要补充时,检察官无法直接进行调查,而必须向警方或新成立的重大犯罪调查厅请求补充侦查。 在机构之间反复往返的过程中,处理时间将延长,这一负担将直接转嫁给当事人。根据大检察厅的数据,最近移送的案件中,超过40%的案件经过检察官的直接补充侦查处理,因此这一空白绝非微小。 然而,更本质的变化在于警方调查的权重将绝对增加。过去,即使警方调查存在不足,检察院阶段仍有机会进行纠正。今后,这一最后的安全网将结构性消失。虽然检察官的补充侦查请求权仍然存在,但相对专业性较弱且受到调查成果压力的警方是否能够有效进行补充侦查,以及对公诉理解不足的重大犯罪调查厅是否能够充分补充警方的调查案件,都是值得怀疑的。 这一空白在相较于强犯罪,更加复杂且资料庞大的企业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中将更为致命。警方在现场调查方面具有优势,但在事实关系和法律争议复杂的案件调查中存在局限性。 与此同时,企业的刑事风险持续增加。最近,重大事故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已扩大至5人以上的所有营业场所,自2026年6月起,发生重大事故的营业场所的名称、行业和事故原因将被公开。公平交易委员会也限制了对合谋的自首减免优惠,并对重复合谋的企业考虑实施停业和注销等制裁,近期公布了下半年的政策方向,进一步加强了制裁。此外,还将延长合谋案件的处分时效,并扩大专门负责重大案件的调查组织,未来相关调查可能更加广泛且长期化。 那么,企业该如何准备呢?当调查员出现在现场时,已经为时已晚。企业必须时刻牢记,内部文件的保存和相关人员证言的一致性管理是首要任务。也就是说,必须透明地记录工作过程,并确保记录与人们的记忆不相悖。 为此,实务部门需要定期与法务部门检查安全相关文件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工作协商内容是否存在被解读为合谋证据的可能性。个人同样如此。由证人调查开始的程序,在某一时刻转变为被调查者调查的情况并不少见。 在警方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在未来的调查和公诉中将如何被利用,了解这一点的人与不了解的人之间的结果差异可能比想象中要大。无论是作为防御方,还是通过控诉追究对方的责任,准确理解判断标准,并从调查初期阶段开始进行周密应对是至关重要的。 在缺乏纠正冤屈的下一步结构中,是否做好了自我保护的准备,最终将决定案件的结局。※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8-24 1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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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骚扰制度亟需改革,摆脱自我调查的桎梏自2019年劳动基准法修订以来,职场骚扰举报制度已实施六年。期间,劳动部门接到的举报数量从2020年的5823件增加到去年的16373件,几乎增长了三倍。尽管社会对该制度的认知和利用程度有所提高,但其运作方式与最初设立时并没有显著变化。虽然举报数量增加,但系统依然如故。 现行体系的核心是所谓的“自我调查”。一旦企业收到举报,原则上由公司自行进行调查。虽然有时会委托外部法律事务所,但最终由企业主支付费用并选择调查主体的结构并未改变。即使举报人向劳动局提出申诉,劳动局直接介入调查的情况也很少。通常的做法是向用人单位发送公文,确认调查和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接受企业提交的调查结果报告以结束行政程序。这是由于对公权力介入企业内部问题的克制态度与人力资源不足的结合所致。 问题恰恰出现在这一点上。如果施害者是用人单位本身或组织内的实权人物,“自我调查”的结构性局限性将更加明显。实际上,四分之一的举报案件(去年的4422件中,27%)显示施害者为用人单位。当调查指令的发出者与被调查者实际上是同一人时,工人又能有多少信心相信调查结果呢?要求“自我审判”破坏了公正的前提。 值得庆幸的是,最近有改善的动向。劳动部在4月修订了《职场骚扰举报案件处理指南》,规定施害者为用人单位的案件以及多次违反调查义务的企业,劳动监察员将直接介入调查。在7月,修订了《预防与应对手册》,提出在调查过程中排除被指控的施害者,并通过外部机构委托或劳资协商会等方式确保调查的客观性。然而,这些变化仍停留在内部指导和手册层面,法律约束力较弱,强制性有限,运营方向随时可能倒退。 当然,对所有企业施以同样的标准并不现实。小型企业难以获得没有利益冲突的内部人员,外部专家的聘用费用也成为负担。对于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应在法律中明确调查委员会的组成、资格、回避和排除理由,而对小微企业,劳动局或公益机构可以提供调查支持或费用补助,这种双轨制的做法可能更为有效。 另一种方法是加强劳动局的监督职能。政府计划到2028年将劳动监察员的数量从2024年的3131人增加到8000人。然而,现场普遍存在人手不足以及专业性和权威性不足的问题。这种问题意识通过《劳动监察员职务执行法》(2026年12月8日实施),将劳动监察员的职务、权力和调查标准整合为一部法律而得以落实。 最近立法预告的实施条例和实施规则中,特别监督对象明确为“因辱骂、殴打及职场性骚扰、骚扰等造成多名受害者发生或有发生风险的企业”,为主动监督提供了依据,而不再等待个别举报。此外,当受害者对公司调查结果不满并重新举报时,劳动局将不再仅仅依靠文件结束,而是由外部专家组成的审议委员会进行重新审查。 还有一项法案试图进一步填补空白。即使用人单位的调查和措施形式上存在,监督机构也没有依据要求事后确认和补充的《劳动基准法修订案》(由李成权议员主导)。如果存在受害劳动者的确认请求、重大损害、义务不履行等情况,劳动部部长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交资料,劳动监察员对此进行确认。如果调查和措施不当,将要求重新调查和重新措施,并在不遵守的情况下处以罚款。 海外案例也值得借鉴。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劳动部监督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指定具备特定资格的独立调查员进行调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澳大利亚的公平劳动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裁决机构,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停止骚扰的命令。我们也需要在增加劳动局人力的同时,考虑将律师、注册劳动顾问等外部专家赋予调查角色,并由国家支持其费用的合作模式。 职场骚扰制度的下一个任务是确保制度的公正运行。必须同时具备保障调查公正性的法律机制和支持这一机制的行政力量。仅仅数字增加的制度将失去信任。※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9-16 15:04:00 -
专家评论:检察院补充侦查权废止,企业与个人需自我保护这是我很久以前处理的一个案件。在安城的一处单身公寓区,一名男子在治疗期间因集体殴打而去世。警方根据现场留下的烟蒂DNA锁定了三名高中生,并从他们那里获得了自白,随后将其逮捕并移送检察院,宣传这是科学侦查的成果。 然而,在检察院移送后重新审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不寻常的情节。一名因强盗杀人罪被拘留的少年在承认犯罪时却笑着说:“其实我们并没有杀人。”经过补充侦查,结果令人震惊。 一名智力不足、在学校遭受排挤的孩子在警方调查员的压力下选择了虚假自白,而另外两名则因“朋友已经自白了,否认也没用”的说法承认了并不存在的罪行。 这三名少年都是来自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既没有能力聘请律师,也没有能力在审讯室中清晰地表达自己的冤屈。他们得益于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最终洗清了杀人犯的冤屈,并在开学日正常上学。 8月4日,废除检察官补充侦查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了国务会议。这项修正案已经在国会全体会议上通过,实施进入倒计时。今后,调查主体将统一为警方,检察院将仅负责起诉和公诉的维持。 实务上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是程序延误。当案件需要补充时,检察官无法直接进行调查,而必须向警方或新成立的重大犯罪调查厅请求补充侦查。 在机构之间反复往返的过程中,处理时间将延长,这一负担将直接转嫁给当事人。根据大检察厅的数据,最近移送的案件中,超过40%的案件经过检察官的直接补充侦查处理,因此这一空白绝非微小。 然而,更本质的变化在于警方调查的权重将绝对增加。过去,即使警方调查存在不足,检察院阶段仍有机会进行纠正。今后,这一最后的安全网将结构性消失。虽然检察官的补充侦查请求权仍然存在,但相对专业性较弱且受到调查成果压力的警方是否能够有效进行补充侦查,以及对公诉理解不足的重大犯罪调查厅是否能够充分补充警方的调查案件,都是值得怀疑的。 这一空白在相较于强犯罪,更加复杂且资料庞大的企业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中将更为致命。警方在现场调查方面具有优势,但在事实关系和法律争议复杂的案件调查中存在局限性。 与此同时,企业的刑事风险持续增加。最近,重大事故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已扩大至5人以上的所有营业场所,自2026年6月起,发生重大事故的营业场所的名称、行业和事故原因将被公开。公平交易委员会也限制了对合谋的自首减免优惠,并对重复合谋的企业考虑实施停业和注销等制裁,近期公布了下半年的政策方向,进一步加强了制裁。此外,还将延长合谋案件的处分时效,并扩大专门负责重大案件的调查组织,未来相关调查可能更加广泛且长期化。 那么,企业该如何准备呢?当调查员出现在现场时,已经为时已晚。企业必须时刻牢记,内部文件的保存和相关人员证言的一致性管理是首要任务。也就是说,必须透明地记录工作过程,并确保记录与人们的记忆不相悖。 为此,实务部门需要定期与法务部门检查安全相关文件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工作协商内容是否存在被解读为合谋证据的可能性。个人同样如此。由证人调查开始的程序,在某一时刻转变为被调查者调查的情况并不少见。 在警方调查阶段所作的陈述在未来的调查和公诉中将如何被利用,了解这一点的人与不了解的人之间的结果差异可能比想象中要大。无论是作为防御方,还是通过控诉追究对方的责任,准确理解判断标准,并从调查初期阶段开始进行周密应对是至关重要的。 在缺乏纠正冤屈的下一步结构中,是否做好了自我保护的准备,最终将决定案件的结局。※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8-24 15: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