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公司对控股股东的贷款限制为资本金的50%…提供会员信息的统一系统
预付式消费公司等分期付款交易商对控股股东及其特殊关系人提供的贷款金额将限制在资本金的50%以内。同时,为了让约1100万名会员能够一次性确认缴纳金额和赔偿程序,将建立统一信息系统。 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分期付款法修正案于20日在国会全体会议上通过。 国内预付式消费公司的会员约为1100万人,预收款规模达到11.3万亿韩元。 修正法规定,预付式消费公司对控股股东及特殊关系人提供的信用贷款总额限制为资本金的50%。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发行股份总数30%以上的最大股东,特殊关系人包括配偶、关联公司及高管等。 信用贷款不仅包括资金借贷,还包括支付担保和资金支持性质的有价证券购买。超出限额提供或接受信用的企业及控股股东等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不超过100万元的罚款。 即使在限额内的交易,若金额超过总统令规定的数额,也需经过全体登记董事的同意或董事会一致决议。交易后需向公平交易委员会报告,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违反者将面临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此外,公平交易委员会与金融监督院将共同成立调查小组,首次获得调查信用贷款实际情况的法律依据。 为了方便消费者查询会员信息,将建立预付式消费交易统一信息系统。消费者可以在系统中查看合同签订日期、缴纳金额、消费者赔偿程序及企业信息等。目前,分散在企业、银行、互助协会等处的信息将进行关联。 若预付式消费公司因破产等原因导致消费者赔偿,银行或互助协会需通知市、道知事,市、道知事则需对此进行公告。企业需保存合同解除、终止及退款相关记录,最长可达五年,并允许消费者查阅。 企业的会计审计报告中需详细列示与控股股东、特殊关系人的交易及投资资产状况等,具体编写方式将在下位法令中规定。 此次修正并不会提高消费者能够获得的赔偿金比例。根据现行法律,企业破产时通过赔偿机构可退还预收款的50%结构保持不变,此次修正的重点在于更快速、透明地确认损害发生事实及合同、缴纳信息。 营业停止的理由将从原来的8个扩大至31个。新增的理由包括因合同解除未支付退款、消费者信息不当使用、控股股东信用贷款限额超标等。公平交易委员会将进行市场实态调查,要求企业提交资料,若不提交或虚假提交,将面临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 若互助协会的资本金低于200亿韩元,或在最近五年内三次以上未执行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整改命令,则可取消其设立许可。若公平交易委员会要求对协会高管进行处分或解雇,该高管在决定作出之前将立即停止职务。 修正法将在公布一年后实施,但与统一信息系统建设相关的条款将立即生效,当前信用贷款限额超标的企业及控股股东等将获得自实施日起一年的回收、整理期。※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8-21 02: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