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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抓获韩国红色通缉犯引发关注

金惠仁 통신원 2026-09-01 17:00
逮捕照片引发嘲讽反应 越南更广泛的面孔公开
越南胡志明市公安提供
公安将韩国通缉犯移交给韩国方面。[照片=越南胡志明市公安提供/编辑:金惠仁]




最近,在越南胡志明市被捕的三名韩国人因涉嫌国际刑警红色通缉而引发关注,逮捕时的照片在当地媒体上曝光。

尤其是照片中嫌疑人似乎面带微笑,引发了许多嘲讽的评论:“被捕了却笑得这么开心”,“看来拍照很开心,留下了美好的回忆”,“是不是看了太多美国电影或韩国电视剧,把越南当成了轻松的地方”。

在韩国,仅因涉嫌犯罪而公开嫌疑人的个人信息是被禁止的,但在越南,由于可以以公共利益为由公开面孔,这一事件引起了更多的关注。

越南法律也保护个人的肖像权。2015年民法第32条规定,个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权利,原则上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其肖像。

但也有例外。在国家、民族或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因此,在报道犯罪事件时,嫌疑人或被告的照片可以公开的范围成为一个重要议题。

越南法律专家也曾表示,公开审判或与犯罪预防相关的报道可以被视为具有公共利益的活动。

然而,在越南,推定无罪的原则并未消失。2015年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被告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照片的公开与有罪的确认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因此在审判结果出来之前,不应将嫌疑人定性为罪犯。

实际上,越南在公开审判中,媒体对被告的拍摄曾引发多次争议。2018年在胡志明市举行的蝴蝶银行前高管审判中,辩护团队曾请求限制记者拍摄被告,但法院以公开审判为由,表示无法阻止媒体的报道。

在韩国,虽然也有公开犯罪嫌疑人面孔的制度,但对象和程序是有限的。对于谋杀、谋杀未遂、性暴力等特定严重犯罪嫌疑人,需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的残忍性、受害者的严重性、充分的证据、公众的知情权和公共利益等因素,决定是否公开个人信息。

在警方阶段,个人信息公开审议委员会会判断公开的必要性,并经过一定程序。最重要的是,在最终判决之前,推定无罪的原则适用。

因此,越南的犯罪报道惯例与对嫌疑人信息公开有严格标准的韩国存在差异。

与此同时,这三名嫌疑人被指控在韩国冒充检察官或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拨打受害者电话,出示假逮捕令或案件文件,诱导受害者访问特定链接进行网络诈骗。

根据越南公安部的消息,胡志明市公安局侦查警察局在逮捕他们后,将其移交给胡志明市的丹山越国际机场,交给韩国警方。他们均因韩国警方的请求而被国际刑警红色通缉。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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