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农业农村部宣布,依据《农产品流通与价格稳定法》(农安法)修订的后续措施,已完成下位法令的修订。农业农村部表示,此次下位法令修订旨在促进批发市场内流通主体间的竞争,增强公营批发市场的公共性。
首先,明确了批发市场法人必须运营的固定价格与拍卖交易专职人员的资格和规模。专职人员应由具备一定资格和经验的拍卖师及农产品质量管理师等组成,至少需包括一名拍卖师。
人员规模根据批发市场法人的年交易总规模进行差异适用。交易规模在10万吨以下的需配备1名以上,10万吨以上20万吨以下的需配备3名以上,20万吨以上的需配备6名以上。但可根据法人具体的固定价格与拍卖交易规模等情况,在最大范围内放宽至一半。
同时,制定了调整委托手续费率的程序。农业农村部部长或海洋水产部部长可在批发市场法人或市场批发商当年平均营业利润率较最近5年平均利润率提高到一定水平以上时,建议调整委托手续费率。
具体的启动条件和调整请求范围等更详细的标准,计划在今后通过公告制定和公布。
此外,针对批发市场法人和市场批发商的评估结果,设立了提出异议的程序。自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之日起30天内可提出异议申请。
指定取消的标准也得到了具体化。根据农安法,政府进行的评估中,将'不良评估'定义为评估下限10%以下。因此,符合该标准的批发市场法人或市场批发商将可能成为指定取消的对象。
农业农村部流通消费政策官徐俊汉表示:“此次农安法下位法令的修订,为促进批发市场内流通主体间的竞争和增强公共性提供了法律基础。”他还表示:“政府将通过加强公营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和促进健康竞争,努力创造出货者和消费者都满意的流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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