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立法调查处最近分析了这些问题,并提出了名为‘改善教师等儿童虐待举报案件处理程序’的报告。该报告指出,教师的正当教育活动被误认为儿童虐待,导致其长期被困于司法程序中,并提出将刑事程序的结束方式与儿童保护程序分开的建议。
无嫌疑也需经历7年审判…教师遭遇‘全案移送’
最近,大法院裁定一名教师在课堂上发言和发布通知单虽然有些不当,但难以视为情感虐待,做出了无罪的判决。将正当生活指导视为虐待的这一案件,历时长达7年才得以结案。现行《儿童虐待犯罪的处罚等特别法》第24条规定,司法警察必须无条件将儿童虐待犯罪案件移送给检察院(全案移送)。2021年,经过检警调查权的调整,警方获得了初步调查结束权(不移送权),但儿童虐待案件仍然例外。由于一些家长滥用这一规定进行无端举报,严重威胁到教师的权利,政府因此引入了‘教育厅长意见提交制度’。
然而,根据教育部发布的资料,自该制度实施以来,教育厅长对993件案件发表‘正当生活指导’意见的情况下,90.4%(898件)最终以不立案或无嫌疑结束,但教师们却不得不在案件经过检察院最终结案之前,持续以嫌疑人身份遭受折磨。
立法调查处:“应通过一般规定的整顿解决,而非特定职业特例”
国会立法调查处提出了即使在警方阶段结束案件(不移送),儿童保护程序仍可单独启动的‘双轨’分离方案。报告指出:“在刑事处罚可能性较低的情况下,仍无条件移送,给嫌疑人带来长期压力,这助长了举报制度的滥用。”但如果仅为教师设立特例,可能引发与其他职业如保育教师的公平性争议,并且教育厅长作为非司法机构的意见可能影响调查机构的结束权,存在程序性问题。
因此,报告建议积极利用《儿童虐待处罚法》第47条(受害儿童保护命令)。无论刑事案件是否移送,如果判断需要保护受害儿童,法官可以根据职权或检察官、警方、地方政府首长等的请求,发出接触限制或咨询、治疗等保护命令。
当警方决定不移送时,应确认儿童的保护必要性,而检察官也可以在审查警方移送的不移送记录的90天内申请保护命令(第47条),以此来解决法务部的担忧。
立法调查处表示:“与其拘泥于教师特例,不如通过一般规定的整顿,尽量减少立法争议,实现刑事程序的早期结束与受害儿童保护的双重目标。”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