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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最高法院与青瓦台就大法官候选人再提请问题发生正面冲突

权奎鸿 기자 2026-09-26 18:04
围绕大法官候选人再提请拒绝,司法部门与执政党正面冲突 律师团体也展开激烈讨论,法律界陷入混乱 宪法上提请与任命权的界限成为争议焦点
赵熙大大法院长
赵熙大大法院长于23日走进位于首尔瑞草区的大法院。[照片=联合新闻]

青瓦台与赵熙大大法院长围绕大法官候选人再提请问题展开激烈争论,发生正面冲突。赵大法院长对青瓦台的再提请要求表示拒绝,理由是公文中没有明确的理由,青瓦台则强烈反驳,称赵大法院长正在削弱总统的宪法任命权,并混淆事实。

此外,执政党与在野党的政治争斗以及法律界的支持与反对意见交织,使得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冲突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青瓦台称“公文模糊不清” 赵熙大称“应提供明确理由”

冲突的起因是上个月28日青瓦台向大法院发送的公文。青瓦台拒绝了赵大法院长提名的前大法官诺泰岳的继任者——大邱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孙奉基,并要求再提请。对此,长期保持沉默的赵大法院长在22日表示,青瓦台的再提请公文中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媒体等提到的程序缺陷主张也难以接受,因此拒绝了该请求。

青瓦台随即发表声明,反驳赵大法院长的主张。青瓦台相关人士表示:“未向国会提交候选人任命同意案本身就是明确的拒绝表示,这也是请求再提请的理由。”

此外,青瓦台还指出,根据法院组织法,大法院向候选推荐委员会合法推荐的候选人,赵大法院长却单独联系询问其辞职意愿,这被批评为严重的程序缺陷和对公正性的损害。

青瓦台特别强调了总统任命权的宪法意义。青瓦台认为,如果大法院长提名特定候选人,总统就必须遵循,这种形式上的权力解释是对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总统任命权的无效化,属于违宪的解读。青瓦台的这一立场被解读为与过去宪法制定的背景及宪法法官的提名权进行比较,明确指出在大法官任命中总统具有实质性的拒绝权。
 
民主党代表与法制司法委员会主席在大法院前召开记者会
民主党代表韩炳道与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主席徐英敎等在23日于首尔瑞草区大法院前召开记者会,针对赵熙大大法院长拒绝再提请一事进行强烈谴责。[照片=联合新闻]
 
执政党与在野党正面冲突……执政党称“内乱式怠工” 在野党称“三权分立被破坏”
政治界的对立也在加剧。民主党代表韩炳道及民主党所属的法制司法委员会主席徐英敎等执政党议员于23日访问大法院,强烈谴责赵大法院长。

民主党代表金敏锡在最高委员会上进一步表示:“史无前例的违宪、违法、内乱式的再提请拒绝是对国民的无视”,并表示将考虑在国会层面进行相关质询、国政调查及特别检察的可能性。

相对而言,国民力量党代表张东赫则声称:“李在明总统最终坚持要求金敏基大法官,以便在自己的审判中获得无罪判决。”他还对执政党访问大法院表示:“谁在动摇宪政秩序,破坏三权分立,国民正在关注。”

国民力量党此前已向宪法法院申请了关于总统任命同意案未提交及再提请要求的权力争议审判。
法律界也出现支持与反对的声音……韩变称“捍卫宪法” 民变称“破坏相互合作”

此次事件在法律界也引发了不同的声音。保守派律师团体“为半岛人权与统一而奋斗的律师团(韩变)”于23日发表声明,支持赵大法院长的再提请拒绝,称:“总统与民主党应尊重宪法规定的大法官任命程序。”

韩变表示:“大法院长的再提请拒绝是完全合乎宪法的判断,展现了作为司法首长捍卫宪法的决心”,并强调“大法院长的提请权绝不依附于总统的任命权。”

非营利律师团体“为善法而奋斗的人们”也表示:“对宪法机构首长的正当权力行使提出弹劾的现实令人深感忧虑”,并呼吁总统撤回没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再提请要求,迅速向国会提交已进行的提请的任命同意案。

相反,进步派的“为民主社会而奋斗的律师团体(民变)”则要求大法院长负起责任。民变司法中心在评论中指出:“大法官提请是大法院长的宪法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并批评称“大法院长未履行提请相关程序不仅违反宪法精神,还使三权间的相互合作的任命程序形同虚设。”同时强调:“机构间的权力争斗不应损害国民的审判权。”
 
是否将交由宪法法院处理……‘提请权与任命权’的界限成为核心争议

此次冲突升级为前所未有的正面对抗,围绕宪法中‘大法官提请权与任命权的界限’的法律争议可能会转交给宪法法院进行裁决。宪法第104条第2项规定:“大法官由大法院长提请,获得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法律界对总统的任命权行使范围及大法院长提请权的侵害问题存在不同解读。宪法研究员出身的法律人士普遍认为总统具有实质性的任命拒绝权,但也有反对意见认为,未向国会提交任命同意案并在中间拒绝的行为侵害了国会的同意权。

然而,有观点指出,若总统在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阻止国会同意程序,或强迫特定候选人提请,这可能会使大法院长的提请权形同虚设。

问题在于宪法法院是否能对此事件进行实质性判断。关键变量是“申请人资格”问题。过去,宪法法院在2015年WTO政府采购协议事件中曾裁定,国会的权力侵害不能由个别国会议员代为争议,因此驳回了申请。尽管在去年的马恩赫宪法法官未任命事件中,国会自身提出申请并进行了实质性判断,但此次事件的不同之处在于国会的同意程序尚未启动。

如果宪法法院承认申请人资格,则需明确总统是否有宪法义务向国会提交被提请候选人的任命同意案。然而,如果因程序性要件不足而作出驳回决定,则大法院长的提请权与总统的任命权之间的界限问题可能会被推迟判断。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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