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宣布,自12日起实施包含上述内容的《金融机构债权坏账确认业务细则》修订案。
此前,金融公司可以将回收可能性低的债权归类为预计损失,申请坏账确认,从而在时效完成之前就能在税法上被认定为损失。这导致金融公司通过支付命令等方式反复延长时效,长期持有债权并持续催收。
此次修订案规定,金融公司在申请个人无担保逾期债权的坏账确认时,必须在首次时效完成预定日时完成时效或放弃债权。然而,如果发现债务人隐藏的财产,或因破产、重整程序、债务调整等不可避免的原因发生,则可例外允许延长时效。
即使金融公司将该债权出售给其他公司,时效完成的义务仍然保持。债权出售合同中需明确相关义务,并由原债权金融公司检查其履行情况。
此外,银行、储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互助金融公司的债权放弃、债务调整、债权出售的业绩将从今年上半年的业绩开始公开,并将在未来每半年进行一次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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