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冲击波治疗将有实损保险争议调解标准
金融监督管理局已制定体外冲击波治疗的实损保险争议调解标准。从下月起,体外冲击波治疗需满足7种疾病部位、每年不超过12次的标准,方可原则上认可治疗必要性。 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4日宣布,将从下月起将体外冲击波治疗争议调解标准纳入实务中。体外冲击波治疗与手法治疗一起,广泛应用于治疗肌肉骨骼疾病,是一种典型的非保险项目。 此次措施主要是为了防止在手法治疗管理给付实施前,体外冲击波治疗转向非保险医疗的“气球效应”。如果医疗机构推荐体外冲击波治疗而非手法治疗,可能会导致过度医疗和实损保险金的流失。 未来,认可治疗必要性的对象包括:肩关节、肘关节、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足部和脊柱等7个部位的疾病。治疗次数限制为每年12次,每个部位6次,每周1次。左右两侧或疾病名称无关的同一部位,总共适用6次的限制。 如果同一天治疗多个部位,标准规定仅补偿一个部位的治疗费用,以防止通过多部位同时治疗来规避次数限制。 不过,对于因重症等原因导致多个部位出现复杂疾病的特殊情况,可以在超出部分标准的情况下,额外审查治疗必要性。相反,单纯因重症患者的理由,在疗养院或中医医院等处反复治疗的情况,可能会被排除在额外审查范围之外。 金融监督管理局表示,此次标准将仅适用于与体外冲击波治疗相关的争议。※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6-25 03: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