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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京美’新闻 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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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BC香港法人成为首个因无借贷卖空被起诉的机构,最终无罪因涉嫌违反无借贷卖空规定而首次被起诉的全球投资银行(IB)汇丰银行(HSBC)香港法人成功获得无罪判决。大法院第二部(主审法官:吴京美)于8日确认了对HSBC香港法人的无罪判决,涉及资本市场法的上诉审理。HSBC香港法人的交易员A等3人于2021年8月至12月期间,以无借贷方式卖空了包括酒店新罗在内的9家上市公司共计318,781股(价值约157亿8468万韩元)的股票,并于2024年3月被起诉。HSBC法人与其一起因连带责任被起诉。卖空是指在预期股价下跌时,提前借入股票进行出售,待股价实际下跌后再以低价购回归还。在韩国,无借贷卖空被视为非法行为。HSBC香港法人与其他全球投资银行一起,因无借贷卖空违规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查,并于2023年12月被举报,随后接受检方调查。2024年3月,资本市场法中关于无借贷卖空的处罚规定首次被引入,HSBC香港法人成为首个被起诉的案例。一审和二审均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明知其行为违反规定而进行无借贷卖空”,因此对HSBC香港法人作出无罪判决。自检方调查阶段起,HSBC香港法人的法律代理人光大律师事务所表示:“目前无借贷卖空的调查仍在进行中,未来也必然会继续成为问题,此次判决在于为无借贷卖空的违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可能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提供了指导意义。”光大律师事务所还补充道:“在为HSBC香港法人辩护的过程中,展现了在调查程序、刑事审判应对方面的高水平基本能力,以及在资本市场相关问题和外国金融机构在国内刑事程序应对方面的专业性,从而取得了完全胜诉的结果。”※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10-08 21:16:00 -
韩国最高法院确认三养食品前会长全仁章有期徒刑缓刑因通过空壳公司发放数百亿韩元虚假税务发票而被起诉的全仁章前三养食品会长,近日确认其有期徒刑缓刑。自被起诉以来已历时7年。 韩国最高法院第二部(主审法官吴京美)于10日驳回了全仁章的再审申请,确认了原审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以191亿韩元罚款。 同时,因违反税收犯罪处罚法被起诉的三养食品及其两家关联公司,各被罚款1000万韩元。 全仁章是三养食品创始人的长子,因在2010年至2017年间通过两家空壳公司共发放538亿韩元的虚假发票和税务发票,于2019年12月被起诉。 一审判决全仁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以191亿韩元罚款。然而,二审对税收犯罪处罚法的指控作出无罪判决,减轻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以6亿5000万韩元罚款。 然而,去年2月,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无罪的交易部分也属于虚假税务发票发放的范畴,决定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去年11月,发回重审判决与一审相同,判处全仁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以191亿韩元罚款。全仁章对此不服,继续提出再审。 此前,全仁章还因在2008年至2017年间伪装三养食品从关联公司采购的包装箱和食品原料是从空壳公司供应的,挪用49亿韩元而被起诉。 因该事件,2019年全仁章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被法庭拘留。次年,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确认3年有期徒刑,全仁章于2022年1月完成刑期获释。※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9-10 21:00:00 -
日本制铁被判赔偿8000万元给强制动员受害者家属在针对日本制铁(前新日本制铁)提起的强制动员受害者家属损害赔偿诉讼中,判决确认日本制铁需赔偿8000万元。家属表示希望“尽快得到道歉和赔偿”。 最高法院第二部(主审法官吴京美)于12日确认了强制动员受害者已故民文植的子女等5名家属对日本制铁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判决其需赔偿8000万元,维持原审部分胜诉的判决。 民文植于1942年2月至7月在日本制铁运营的釜石制铁所担任劳工,后逃脱并辗转于煤矿等地,最终回到韩国,1989年4月去世。 民氏的子女以强制动员使家庭分离,剥夺了家庭的保护和抚养机会,并在危险环境中劳动为依据,于2019年4月提起诉讼,要求日本制铁赔偿精神损害费1亿元。 此案的争议在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问题。通常,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起算点为知道不法行为之日起3年,自不法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超过此期限则请求权消灭。 此前,受害者认为1964年韩日请求权协定使个人请求权消灭,因此放弃了提起诉讼。 然而,2012年最高法院裁定个人请求权并未因韩日请求权协定而消灭,该判决经过再审后于2018年全员合议庭最终确认,广泛承认了强制动员受害者的个人请求权。 一审认为家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已过期。法庭以2012年判决为基准,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已过。 二审于2024年推翻一审,判决赔偿8000万元。法庭认为应以2018年10月30日全员合议庭的判决日为时效起算点。 对此,法庭指出:“全员判决的宣告使得在韩国境内强制动员受害者的司法救济可能性得以明确。”并表示考虑到这一情况,原告作为已故者的继承人在2018年10月30日全员判决宣告之前存在无法行使权利的障碍。 最高法院当天也认为原审的法律判断没有错误,确认日本制铁需向家属赔偿8000万元。 宣判后,民氏家属及代理团队召开记者会,呼吁“日本制铁应接受判决并直接道歉”。 民氏的儿子民炳朝表示:“作为儿子,我希望能恢复父亲的名誉,今天的结果让我感到非常高兴。”并希望“日本制铁能妥善接受判决,尽快进行道歉和赔偿”。 家属方面表示,基于二审判决,已对日本制铁在韩国的资产,即PNR股票进行查封,目前正在进行后续的强制执行程序。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8-12 20:44:00 -
韩国最高法院将‘内乱’案件移交全体合议庭审理,需进行历史性评估因涉嫌参与12·3紧急戒严而被起诉的前总理韩德洙和前行政安全部长李相敏,现将接受韩国最高法院全体合议庭的审理。 韩国最高法院于5日通过媒体公告表示:“韩前总理和李前部长的内乱案件受到公众高度关注,历史上需要进行司法评估。由于被告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因此需要共同审理。”并指出:“根据各小组的请求,将在全体合议庭进行审理。” 韩前总理的案件由第二小组(主审法官吴京美)审理,李前部长的案件由第三小组(主审法官李兴九)审理,但由于移交全体合议庭,现将接受全体法官(法庭行政处长除外)的判断。 此前,韩前总理和李前部长的辩护方曾向各小组提交意见书,要求移交全体合议庭,称“内乱罪的法律理论需要统一整理”。他们强调,由于两起案件的争议点重叠,事实关系和法律理论需要统一,并可能成为正在进行的尹前总统内乱案件的先例,因此需要全体合议庭审理。 上诉案件通常由由四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宣判,但如果涉及公众高度关注或历史上需要进行司法评估的争议等情况,认为小组审理不适当时,将移交全体合议庭。然而,尽管经过全体合议庭审理后宣判可能在小组中进行,因此难以预判。 韩国最高法院通过全体合议庭的移交,如何评估紧急戒严的法律性质及当时国务委员的行为也备受关注。目前,首尔高等法院正在审理尹前总统的内乱案件上诉,预计将对此产生重大影响。 此前,最高法院全体合议庭曾处理过全斗焕新军部内乱案件和李石基前统合进步党议员的内乱阴谋及内乱煽动案件。 韩前总理因涉嫌在2024年12月3日紧急戒严宣布时,建议召开国务会议以形成经过国务委员审议的外观,并在戒严宣布后试图让国务委员签字而被起诉。韩前总理在初审中被判处23年监禁,但在上诉中减刑至15年。 李前部长则因接受尹前总统关于封锁国会等主要机构及对媒体断电、断水的指示,并向消防厅长下达“采取适当措施”的指示而被起诉。他在初审中被判处7年监禁,二审中则被提高至9年。 随着案件移交全体合议庭,特检法规定的“上诉审应在二审判决宣判日起三个月内宣判”的时限可能无法得到遵守。这两起案件的时限分别为7日和12日。然而,这实际上被视为指导性规定,未能遵守也没有处罚条款。 此外,韩国最高法院于上月23日也将金建希女士的德意志汽车公司股价操纵等案件的上诉审移交全体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8-06 03:08:10 -
韩国最高法院确认‘金建熙家仆’金艺成无罪,公诉被驳回因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而被起诉的金艺成的无罪及公诉驳回判决已被法院确认。 16日,韩国最高法院第二部(主审法官吴京美)对金艺成在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下的挪用等嫌疑的部分无罪及部分公诉驳回的一审判决作出了最终确认。 因此,金艺成在去年8月12日于仁川国际机场被捕后,经过约11个月,终于完全摆脱了司法风险。 金艺成因以名义公司“创新投资韩国”名义持有的IMS移动(原名“比我的车”)股票于2023年以460亿韩元出售给投资者,并以其中的243亿韩元虚假借贷给IMS代表赵永卓而被起诉。 当时,赵代表因面临个人债务危机而阻止了基金设立的失败,随后在投资确定后,从金艺成处收回了部分股权交易款项。 特别检察官团队认为这笔交易是金艺成与赵代表共谋的公司资金挪用。此外,金艺成还被指控通过虚假服务合同挪用5亿韩元,以及单独使用公司资金约9亿韩元用于子女教育等私人用途。 然而,一审和二审法庭均认为对243亿韩元的挪用嫌疑无法认定非法占有意图,因此宣判无罪。 法庭指出,赵代表在承担个人债务的情况下,最终为公司实现了460亿韩元的财产利益,因此仅凭其事后偿还部分股权交易款项的行为,难以认定其构成挪用。二审法庭同样认为金艺成以公司名义收取的股票交易款项实际上是其所有,因此驳回了特别检察官团队的法律误解主张。 至于子女教育费挪用等其他个人挪用嫌疑,因其合法性问题而受到阻碍。 法庭认为这些嫌疑不在金建熙特别检察法规定的具体调查对象范围内,因此作出了公诉驳回的判决。最高法院认为这一一审判断符合其既有法律原则和特别检察法的调查范围,因此驳回了特别检察官的上诉。 最初,特别检察官团队关注到IMS移动在资本亏损状态下,能够从大企业等处吸引超过180亿韩元的大规模投资,可能与金建熙的影响有关。调查团队将此事件称为“家仆门”,并集中力量进行大规模调查,但金艺成的无罪确认最终未能揭示出疑点的实质。※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7-17 00:16:00 -
酒后驾驶后更换司机也可被处罚,最高法院维持既有判例最高法院裁定,如果酒后驾驶的司机接受同乘者更换司机的提议并放任其虚假陈述,则可被以帮助逃避罪进行处罚。 根据法律界消息,最高法院全体会议(主审法官吴京美)在对前警官A的上诉审理中,确认了其因帮助逃避罪及违反道路交通法(酒后驾驶)而被起诉的原审有罪判决。 A曾是全北警察厅的交通警察,2023年5月在酒后驾驶时撞上了信号灯前等待的车辆。当时,A的血液酒精浓度达到了吊销驾照的标准0.097%。 事故发生后,坐在副驾驶的朋友B自告奋勇开车,A接受了这一提议,随后转到后座并下车。随后到达的警察只对B进行了酒精测试,并将此事件处理为简单事故,但在保险公司员工举报司机更换的疑点后,事情真相被揭露。因这一事件被解雇的A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被判有罪,判处10个月监禁,缓刑2年,并需进行80小时的社区服务。 在上诉审理中,大家关注的是“为逃避责任而让他人虚假自白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逃避罪”的既有最高法院判例是否会被维持。 最高法院一直认为,根据刑法,逃避责任的行为本身不受处罚,但让他人虚假自白的“教唆”及使其变得容易的“帮助”行为应被视为滥用防御权而受到处罚。 多数法官认为,为了维护法律秩序,既有判例的法律原则是合理的,应该予以维持。 全体会议的多数意见指出:“操控逃避行为会因虚假嫌疑人掩盖真实罪犯的存在,导致调查方向的扭曲,从而使对真实罪犯的调查、审判及刑罚执行变得困难或不可能。”并强调:“这会对刑事司法活动造成严重障碍。” 此外,他们还指出:“这种行为并不能被视为任何人自然人性的表现,若法律上对此予以容忍,将对我们社会的安全和秩序维护的刑事司法活动产生极大负面影响,且与公众的法律感情相悖,可能损害对法律秩序的信任。” 特别是,最高法院对法律界部分人士提出的“教唆”和“帮助”应加以区分,认为帮助行为不应受到处罚的主张表示:“仅根据参与形式的初步表现来判断是否处罚是不合理的。”这表明,罪犯可能利用与相关者的紧密关系,将教唆行为伪装为帮助,从而逃避刑事处罚的副作用,同时仅关注参与形式可能导致处罚的空白,从而妨碍实质真相的查明。 相对而言,李兴九、吴京美、徐京焕、权永俊、朴永宰等5名法官则提出少数意见,认为应当改变判例。他们认为,帮助逃避罪是针对保护罪犯的第三者的处罚规定,而与创造新罪犯的“教唆”不同,帮助已经决意的主犯的行为仅是自我逃避行为的延续,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受到处罚,但未能超过多数意见。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6-19 04:08:00 -
大法院驳回尹锡悦内乱首脑上诉审法官回避申请因在12·3紧急状态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尹锡悦前总统,向大法院提出的法官回避申请被最终驳回。大法院第二部(主审法官吴京美)于12日未接受尹前总统对法官回避驳回决定的再上诉。因此,因回避申请而中断的审判预计将很快恢复。此前,尹前总统于上月13日提出申请,称“无法期待对已对外公开有罪预判和成见的法官进行公正审判”,请求回避负责内乱首脑案件的首尔高等法院刑事12-1部(李承哲、赵振九、金敏雅法官)。回避申请是指在刑事诉讼法中,当法官可能进行不公正审判时,检察官或被告方请求排除该法官的制度。负责内乱案件的首尔高等法院刑事12-1部在韩德洙前总理的内乱重要任务相关案件的上诉审中判处其15年监禁。尹前总统方面认为此情况属于“可能进行不公正审判”的理由,因此提出回避申请。对此,首尔高等法院刑事1部(法官尹成植)在上月20日驳回了回避申请,认为尹前总统与韩前总理案件是两个独立的刑事案件,不存在不公正审判的担忧。尹前总统方面对此表示不满,但当天大法院也维持了驳回决定。※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6-13 01:42:00 -
尹锡悦内乱案件再审启动,最高法院受理回避申请尹锡悦前总统的内乱首脑罪案件二审因最高法院受理其回避申请而暂停。若最高法院驳回该申请,暂停的内乱案件二审将恢复审理。 1日,法律界消息称,最高法院已将尹锡悦的回避申请再审案分配给最高法院第二部审理。最高法院第二部由吴京美、权英俊、严相弼、朴英宰四位法官组成,主审法官为吴京美。 此前,尹锡悦向负责其内乱首脑罪二审的首尔高等法院刑事12-1部(李承哲、赵振九、金敏雅法官)提出了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是被告认为审判庭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要求将该审判庭排除在案件之外的程序。 尹锡悦方面认为,该审判庭在处理与前总理韩德洙相关的案件时,使用了似乎承认尹前总统罪名的表述,认为难以获得公正审判。 然而,首尔高等法院刑事1部(尹成植法官)并未接受尹锡悦的回避申请。刑事1部认为,相关案件与本案是两个独立的刑事案件,本案将根据检方提交的证据和被告方的应对进行单独判断,因此不认为存在不公正审判的可能性。 尹锡悦对这一决定表示不满,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再审申请是对高等法院的决定不满,寻求最高法院的判断的程序。 与尹锡悦一同提出回避申请的还有前国防部长金勇贤、前军情司令卢相元、前第三野战军宪兵指挥官金勇军,均由最高法院第二部审理,主审法官同样为吴京美。 金勇贤和卢相元还对审理其回避申请的首尔高等法院刑事1部再次提出了回避申请,这被称为“回避的回避”案件。首尔高等法院刑事1部认为此举明显是为了拖延诉讼,迅速驳回了该申请,相关再审案件也被分配给最高法院第二部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若对审判庭提出回避申请,原则上审判将暂停。因此,尹锡悦、金勇贤、卢相元、金勇军等人的内乱案件二审目前处于暂停状态,等待最高法院的裁决。 不过,首尔高等法院刑事12-1部对其他被告,如前警察厅长赵志浩、前首尔警察厅长金奉植、前首尔警察厅国会警备队长木贤泰、前警察厅国家调查本部调查计划协调官尹承英等四人,已分开进行审理。 若最高法院驳回尹锡悦等人的再审申请,暂停的内乱案件二审将恢复审理。反之,若最高法院认为回避申请有理由,则将不可避免地进行审判庭更换等程序,二审审理可能会进一步延迟。※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6-01 23:03:00 -
民变谴责大法院驳回现代重工下属工会集体谈判请求的判决,称其背离宪法精神民主社会律师团(民变)对大法院驳回HD现代重工下属工会向原告提出的集体谈判请求的判决表示强烈谴责,称其为反宪法和时代倒退的判决。 22日,民变在评论中指出:“劳动三权是宪法规定的具体权利,其中集体谈判权是最核心的权利。”并强调:“集体谈判权的保障必须针对实质上决定劳动条件的雇主行使。” 这表明,在下属公司以“没有原告的许可就没有权利”为由逃避谈判的情况下,大法院却免除了原告的责任,显然违背了宪法精神。 民变特别批评HD现代重工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使用非正式的下属劳动者,却逃避作为雇主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民变表示:“利益与责任相伴随是理所当然的法律原则。”并主张:“获得利益的原告有义务回应必然发生的集体谈判要求。” 此外,民变还指责此次判决几乎抹去了大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构实现宪法价值的存在意义。 民变还声称,大法院歪曲了修订后的工会法的意图。修订后的工会法确认了将实质性和具体性控制权行使者视为雇主的现有判决和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决定,而大法院的多数意见却将其视为创造新权利的立法。 民变表示:“加强原告雇主的责任和承认其雇主身份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并表示将继续与为实现劳动三权而斗争的下属劳动者团结,严密监视此类倒退判决的再次发生。 前一天,大法院全体合议庭(主审法官吴京美)在HD现代重工下属工会于2017年向原告提出的集体谈判请求诉讼中,裁定“没有义务回应集体谈判请求”,支持了原告的立场。※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5-24 03:27:00 -
韩国最高法院裁定HD现代重工不需与外包工会进行集体谈判HD现代重工不需要与外包工会进行集体谈判的判决已在最高法院得到确认。法院维持了在用户范围扩大之前适用的劳动法条款的既有法律原则。最高法院全体合议庭(主审法官吴京美)于21日确认了全国金属工会现代重工分会外包工会对HD现代重工提起的集体谈判请求诉讼的败诉判决。此案的最高法院裁决是在二审判决后经过7年6个月后作出的。外包工会自2016年4月11日至5月20日间,五次要求HD现代重工保障工会活动等事项进行集体谈判。然而,现代重工以其并非外包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用户为由拒绝了谈判请求。因此,外包工会提起诉讼,要求其认真回应集体谈判请求。一审和二审均认为“被告与其外包公司员工之间并不存在明确或默示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HD现代重工不属于对外包工会负有集体谈判义务的用户,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在上诉审中,关于劳动法中“负有集体谈判义务的用户”范围的问题,是否维持适用旧劳动法第2条成为争议焦点。劳动法第2条第2项规定“用户是指企业主、企业经营负责人或代表企业处理与其员工相关事务的人”。随后,被称为“黄信封法”的劳动法第2条第2项于去年9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在此情况下,即使不是劳动合同的缔约方,能够实质性和具体地支配和决定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的人也被视为用户”的条款。最高法院指出:“由于被告与外包公司员工之间不存在明确或默示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不属于对原告负有集体谈判义务的用户,并未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也没有超出自由心证主义的限度或误解旧劳动法中关于用户和集体谈判的法律原则,未对判决产生影响。”法院表示:“在适用旧劳动法第2条的情况下,关于负有集体谈判义务的用户的既有法律原则是合理的,应予以维持。”早在1986年,最高法院就曾裁定:“负有集体谈判义务的用户是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明确或默示的劳动合同关系,目的是通过指挥和监督劳动者来获得劳动,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同时,法院解释道:“从旧劳动法第2条第2项的文字来看,难以将劳动法中规定的所有‘用户’概念解释为包括‘即使不是劳动合同的缔约方,能够实质性和具体地支配和决定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的人’。”此外,劳动法第90条规定,对实施不当劳动行为的人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集体谈判拒绝的不当劳动行为构成要件中包括“负有集体谈判义务的用户”,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有必要严格解释“负有集体谈判义务的用户”的概念与旧劳动法第2条相关。不过,法官李兴九、吴京美、申淑姬、马永珠表示:“根据既有法律原则的判例应当进行变更”,并提出了反对意见。这些法官指出:“根据宪法第33条和保障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等劳动三权的立法意图,旨在维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提升劳动者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若没有这样的合同关系,承包商仍能在实质性和具体上支配和决定承包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则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应视为负有集体谈判义务的旧劳动法上的用户。”※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5-22 0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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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BC香港法人成为首个因无借贷卖空被起诉的机构,最终无罪因涉嫌违反无借贷卖空规定而首次被起诉的全球投资银行(IB)汇丰银行(HSBC)香港法人成功获得无罪判决。大法院第二部(主审法官:吴京美)于8日确认了对HSBC香港法人的无罪判决,涉及资本市场法的上诉审理。HSBC香港法人的交易员A等3人于2021年8月至12月期间,以无借贷方式卖空了包括酒店新罗在内的9家上市公司共计318,781股(价值约157亿8468万韩元)的股票,并于2024年3月被起诉。HSBC法人与其一起因连带责任被起诉。卖空是指在预期股价下跌时,提前借入股票进行出售,待股价实际下跌后再以低价购回归还。在韩国,无借贷卖空被视为非法行为。HSBC香港法人与其他全球投资银行一起,因无借贷卖空违规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查,并于2023年12月被举报,随后接受检方调查。2024年3月,资本市场法中关于无借贷卖空的处罚规定首次被引入,HSBC香港法人成为首个被起诉的案例。一审和二审均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明知其行为违反规定而进行无借贷卖空”,因此对HSBC香港法人作出无罪判决。自检方调查阶段起,HSBC香港法人的法律代理人光大律师事务所表示:“目前无借贷卖空的调查仍在进行中,未来也必然会继续成为问题,此次判决在于为无借贷卖空的违规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可能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提供了指导意义。”光大律师事务所还补充道:“在为HSBC香港法人辩护的过程中,展现了在调查程序、刑事审判应对方面的高水平基本能力,以及在资本市场相关问题和外国金融机构在国内刑事程序应对方面的专业性,从而取得了完全胜诉的结果。”※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10-08 21:16:00 -
韩国最高法院确认三养食品前会长全仁章有期徒刑缓刑因通过空壳公司发放数百亿韩元虚假税务发票而被起诉的全仁章前三养食品会长,近日确认其有期徒刑缓刑。自被起诉以来已历时7年。 韩国最高法院第二部(主审法官吴京美)于10日驳回了全仁章的再审申请,确认了原审判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以191亿韩元罚款。 同时,因违反税收犯罪处罚法被起诉的三养食品及其两家关联公司,各被罚款1000万韩元。 全仁章是三养食品创始人的长子,因在2010年至2017年间通过两家空壳公司共发放538亿韩元的虚假发票和税务发票,于2019年12月被起诉。 一审判决全仁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以191亿韩元罚款。然而,二审对税收犯罪处罚法的指控作出无罪判决,减轻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以6亿5000万韩元罚款。 然而,去年2月,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无罪的交易部分也属于虚假税务发票发放的范畴,决定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去年11月,发回重审判决与一审相同,判处全仁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以191亿韩元罚款。全仁章对此不服,继续提出再审。 此前,全仁章还因在2008年至2017年间伪装三养食品从关联公司采购的包装箱和食品原料是从空壳公司供应的,挪用49亿韩元而被起诉。 因该事件,2019年全仁章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被法庭拘留。次年,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确认3年有期徒刑,全仁章于2022年1月完成刑期获释。※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9-10 21:00:00 -
日本制铁被判赔偿8000万元给强制动员受害者家属在针对日本制铁(前新日本制铁)提起的强制动员受害者家属损害赔偿诉讼中,判决确认日本制铁需赔偿8000万元。家属表示希望“尽快得到道歉和赔偿”。 最高法院第二部(主审法官吴京美)于12日确认了强制动员受害者已故民文植的子女等5名家属对日本制铁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判决其需赔偿8000万元,维持原审部分胜诉的判决。 民文植于1942年2月至7月在日本制铁运营的釜石制铁所担任劳工,后逃脱并辗转于煤矿等地,最终回到韩国,1989年4月去世。 民氏的子女以强制动员使家庭分离,剥夺了家庭的保护和抚养机会,并在危险环境中劳动为依据,于2019年4月提起诉讼,要求日本制铁赔偿精神损害费1亿元。 此案的争议在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问题。通常,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定起算点为知道不法行为之日起3年,自不法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超过此期限则请求权消灭。 此前,受害者认为1964年韩日请求权协定使个人请求权消灭,因此放弃了提起诉讼。 然而,2012年最高法院裁定个人请求权并未因韩日请求权协定而消灭,该判决经过再审后于2018年全员合议庭最终确认,广泛承认了强制动员受害者的个人请求权。 一审认为家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已过期。法庭以2012年判决为基准,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已过。 二审于2024年推翻一审,判决赔偿8000万元。法庭认为应以2018年10月30日全员合议庭的判决日为时效起算点。 对此,法庭指出:“全员判决的宣告使得在韩国境内强制动员受害者的司法救济可能性得以明确。”并表示考虑到这一情况,原告作为已故者的继承人在2018年10月30日全员判决宣告之前存在无法行使权利的障碍。 最高法院当天也认为原审的法律判断没有错误,确认日本制铁需向家属赔偿8000万元。 宣判后,民氏家属及代理团队召开记者会,呼吁“日本制铁应接受判决并直接道歉”。 民氏的儿子民炳朝表示:“作为儿子,我希望能恢复父亲的名誉,今天的结果让我感到非常高兴。”并希望“日本制铁能妥善接受判决,尽快进行道歉和赔偿”。 家属方面表示,基于二审判决,已对日本制铁在韩国的资产,即PNR股票进行查封,目前正在进行后续的强制执行程序。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8-12 20:44:00 -
韩国最高法院将‘内乱’案件移交全体合议庭审理,需进行历史性评估因涉嫌参与12·3紧急戒严而被起诉的前总理韩德洙和前行政安全部长李相敏,现将接受韩国最高法院全体合议庭的审理。 韩国最高法院于5日通过媒体公告表示:“韩前总理和李前部长的内乱案件受到公众高度关注,历史上需要进行司法评估。由于被告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因此需要共同审理。”并指出:“根据各小组的请求,将在全体合议庭进行审理。” 韩前总理的案件由第二小组(主审法官吴京美)审理,李前部长的案件由第三小组(主审法官李兴九)审理,但由于移交全体合议庭,现将接受全体法官(法庭行政处长除外)的判断。 此前,韩前总理和李前部长的辩护方曾向各小组提交意见书,要求移交全体合议庭,称“内乱罪的法律理论需要统一整理”。他们强调,由于两起案件的争议点重叠,事实关系和法律理论需要统一,并可能成为正在进行的尹前总统内乱案件的先例,因此需要全体合议庭审理。 上诉案件通常由由四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宣判,但如果涉及公众高度关注或历史上需要进行司法评估的争议等情况,认为小组审理不适当时,将移交全体合议庭。然而,尽管经过全体合议庭审理后宣判可能在小组中进行,因此难以预判。 韩国最高法院通过全体合议庭的移交,如何评估紧急戒严的法律性质及当时国务委员的行为也备受关注。目前,首尔高等法院正在审理尹前总统的内乱案件上诉,预计将对此产生重大影响。 此前,最高法院全体合议庭曾处理过全斗焕新军部内乱案件和李石基前统合进步党议员的内乱阴谋及内乱煽动案件。 韩前总理因涉嫌在2024年12月3日紧急戒严宣布时,建议召开国务会议以形成经过国务委员审议的外观,并在戒严宣布后试图让国务委员签字而被起诉。韩前总理在初审中被判处23年监禁,但在上诉中减刑至15年。 李前部长则因接受尹前总统关于封锁国会等主要机构及对媒体断电、断水的指示,并向消防厅长下达“采取适当措施”的指示而被起诉。他在初审中被判处7年监禁,二审中则被提高至9年。 随着案件移交全体合议庭,特检法规定的“上诉审应在二审判决宣判日起三个月内宣判”的时限可能无法得到遵守。这两起案件的时限分别为7日和12日。然而,这实际上被视为指导性规定,未能遵守也没有处罚条款。 此外,韩国最高法院于上月23日也将金建希女士的德意志汽车公司股价操纵等案件的上诉审移交全体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8-06 03:08:10 -
韩国最高法院确认‘金建熙家仆’金艺成无罪,公诉被驳回因涉嫌挪用公司资金而被起诉的金艺成的无罪及公诉驳回判决已被法院确认。 16日,韩国最高法院第二部(主审法官吴京美)对金艺成在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下的挪用等嫌疑的部分无罪及部分公诉驳回的一审判决作出了最终确认。 因此,金艺成在去年8月12日于仁川国际机场被捕后,经过约11个月,终于完全摆脱了司法风险。 金艺成因以名义公司“创新投资韩国”名义持有的IMS移动(原名“比我的车”)股票于2023年以460亿韩元出售给投资者,并以其中的243亿韩元虚假借贷给IMS代表赵永卓而被起诉。 当时,赵代表因面临个人债务危机而阻止了基金设立的失败,随后在投资确定后,从金艺成处收回了部分股权交易款项。 特别检察官团队认为这笔交易是金艺成与赵代表共谋的公司资金挪用。此外,金艺成还被指控通过虚假服务合同挪用5亿韩元,以及单独使用公司资金约9亿韩元用于子女教育等私人用途。 然而,一审和二审法庭均认为对243亿韩元的挪用嫌疑无法认定非法占有意图,因此宣判无罪。 法庭指出,赵代表在承担个人债务的情况下,最终为公司实现了460亿韩元的财产利益,因此仅凭其事后偿还部分股权交易款项的行为,难以认定其构成挪用。二审法庭同样认为金艺成以公司名义收取的股票交易款项实际上是其所有,因此驳回了特别检察官团队的法律误解主张。 至于子女教育费挪用等其他个人挪用嫌疑,因其合法性问题而受到阻碍。 法庭认为这些嫌疑不在金建熙特别检察法规定的具体调查对象范围内,因此作出了公诉驳回的判决。最高法院认为这一一审判断符合其既有法律原则和特别检察法的调查范围,因此驳回了特别检察官的上诉。 最初,特别检察官团队关注到IMS移动在资本亏损状态下,能够从大企业等处吸引超过180亿韩元的大规模投资,可能与金建熙的影响有关。调查团队将此事件称为“家仆门”,并集中力量进行大规模调查,但金艺成的无罪确认最终未能揭示出疑点的实质。※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7-17 00:16:00 -
酒后驾驶后更换司机也可被处罚,最高法院维持既有判例最高法院裁定,如果酒后驾驶的司机接受同乘者更换司机的提议并放任其虚假陈述,则可被以帮助逃避罪进行处罚。 根据法律界消息,最高法院全体会议(主审法官吴京美)在对前警官A的上诉审理中,确认了其因帮助逃避罪及违反道路交通法(酒后驾驶)而被起诉的原审有罪判决。 A曾是全北警察厅的交通警察,2023年5月在酒后驾驶时撞上了信号灯前等待的车辆。当时,A的血液酒精浓度达到了吊销驾照的标准0.097%。 事故发生后,坐在副驾驶的朋友B自告奋勇开车,A接受了这一提议,随后转到后座并下车。随后到达的警察只对B进行了酒精测试,并将此事件处理为简单事故,但在保险公司员工举报司机更换的疑点后,事情真相被揭露。因这一事件被解雇的A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被判有罪,判处10个月监禁,缓刑2年,并需进行80小时的社区服务。 在上诉审理中,大家关注的是“为逃避责任而让他人虚假自白的行为是否构成帮助逃避罪”的既有最高法院判例是否会被维持。 最高法院一直认为,根据刑法,逃避责任的行为本身不受处罚,但让他人虚假自白的“教唆”及使其变得容易的“帮助”行为应被视为滥用防御权而受到处罚。 多数法官认为,为了维护法律秩序,既有判例的法律原则是合理的,应该予以维持。 全体会议的多数意见指出:“操控逃避行为会因虚假嫌疑人掩盖真实罪犯的存在,导致调查方向的扭曲,从而使对真实罪犯的调查、审判及刑罚执行变得困难或不可能。”并强调:“这会对刑事司法活动造成严重障碍。” 此外,他们还指出:“这种行为并不能被视为任何人自然人性的表现,若法律上对此予以容忍,将对我们社会的安全和秩序维护的刑事司法活动产生极大负面影响,且与公众的法律感情相悖,可能损害对法律秩序的信任。” 特别是,最高法院对法律界部分人士提出的“教唆”和“帮助”应加以区分,认为帮助行为不应受到处罚的主张表示:“仅根据参与形式的初步表现来判断是否处罚是不合理的。”这表明,罪犯可能利用与相关者的紧密关系,将教唆行为伪装为帮助,从而逃避刑事处罚的副作用,同时仅关注参与形式可能导致处罚的空白,从而妨碍实质真相的查明。 相对而言,李兴九、吴京美、徐京焕、权永俊、朴永宰等5名法官则提出少数意见,认为应当改变判例。他们认为,帮助逃避罪是针对保护罪犯的第三者的处罚规定,而与创造新罪犯的“教唆”不同,帮助已经决意的主犯的行为仅是自我逃避行为的延续,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受到处罚,但未能超过多数意见。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6-19 04:08:00 -
大法院驳回尹锡悦内乱首脑上诉审法官回避申请因在12·3紧急状态下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尹锡悦前总统,向大法院提出的法官回避申请被最终驳回。大法院第二部(主审法官吴京美)于12日未接受尹前总统对法官回避驳回决定的再上诉。因此,因回避申请而中断的审判预计将很快恢复。此前,尹前总统于上月13日提出申请,称“无法期待对已对外公开有罪预判和成见的法官进行公正审判”,请求回避负责内乱首脑案件的首尔高等法院刑事12-1部(李承哲、赵振九、金敏雅法官)。回避申请是指在刑事诉讼法中,当法官可能进行不公正审判时,检察官或被告方请求排除该法官的制度。负责内乱案件的首尔高等法院刑事12-1部在韩德洙前总理的内乱重要任务相关案件的上诉审中判处其15年监禁。尹前总统方面认为此情况属于“可能进行不公正审判”的理由,因此提出回避申请。对此,首尔高等法院刑事1部(法官尹成植)在上月20日驳回了回避申请,认为尹前总统与韩前总理案件是两个独立的刑事案件,不存在不公正审判的担忧。尹前总统方面对此表示不满,但当天大法院也维持了驳回决定。※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6-13 01:42:00 -
尹锡悦内乱案件再审启动,最高法院受理回避申请尹锡悦前总统的内乱首脑罪案件二审因最高法院受理其回避申请而暂停。若最高法院驳回该申请,暂停的内乱案件二审将恢复审理。 1日,法律界消息称,最高法院已将尹锡悦的回避申请再审案分配给最高法院第二部审理。最高法院第二部由吴京美、权英俊、严相弼、朴英宰四位法官组成,主审法官为吴京美。 此前,尹锡悦向负责其内乱首脑罪二审的首尔高等法院刑事12-1部(李承哲、赵振九、金敏雅法官)提出了回避申请。回避申请是被告认为审判庭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要求将该审判庭排除在案件之外的程序。 尹锡悦方面认为,该审判庭在处理与前总理韩德洙相关的案件时,使用了似乎承认尹前总统罪名的表述,认为难以获得公正审判。 然而,首尔高等法院刑事1部(尹成植法官)并未接受尹锡悦的回避申请。刑事1部认为,相关案件与本案是两个独立的刑事案件,本案将根据检方提交的证据和被告方的应对进行单独判断,因此不认为存在不公正审判的可能性。 尹锡悦对这一决定表示不满,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再审申请是对高等法院的决定不满,寻求最高法院的判断的程序。 与尹锡悦一同提出回避申请的还有前国防部长金勇贤、前军情司令卢相元、前第三野战军宪兵指挥官金勇军,均由最高法院第二部审理,主审法官同样为吴京美。 金勇贤和卢相元还对审理其回避申请的首尔高等法院刑事1部再次提出了回避申请,这被称为“回避的回避”案件。首尔高等法院刑事1部认为此举明显是为了拖延诉讼,迅速驳回了该申请,相关再审案件也被分配给最高法院第二部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若对审判庭提出回避申请,原则上审判将暂停。因此,尹锡悦、金勇贤、卢相元、金勇军等人的内乱案件二审目前处于暂停状态,等待最高法院的裁决。 不过,首尔高等法院刑事12-1部对其他被告,如前警察厅长赵志浩、前首尔警察厅长金奉植、前首尔警察厅国会警备队长木贤泰、前警察厅国家调查本部调查计划协调官尹承英等四人,已分开进行审理。 若最高法院驳回尹锡悦等人的再审申请,暂停的内乱案件二审将恢复审理。反之,若最高法院认为回避申请有理由,则将不可避免地进行审判庭更换等程序,二审审理可能会进一步延迟。※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6-01 23:03:00 -
民变谴责大法院驳回现代重工下属工会集体谈判请求的判决,称其背离宪法精神民主社会律师团(民变)对大法院驳回HD现代重工下属工会向原告提出的集体谈判请求的判决表示强烈谴责,称其为反宪法和时代倒退的判决。 22日,民变在评论中指出:“劳动三权是宪法规定的具体权利,其中集体谈判权是最核心的权利。”并强调:“集体谈判权的保障必须针对实质上决定劳动条件的雇主行使。” 这表明,在下属公司以“没有原告的许可就没有权利”为由逃避谈判的情况下,大法院却免除了原告的责任,显然违背了宪法精神。 民变特别批评HD现代重工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使用非正式的下属劳动者,却逃避作为雇主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民变表示:“利益与责任相伴随是理所当然的法律原则。”并主张:“获得利益的原告有义务回应必然发生的集体谈判要求。” 此外,民变还指责此次判决几乎抹去了大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构实现宪法价值的存在意义。 民变还声称,大法院歪曲了修订后的工会法的意图。修订后的工会法确认了将实质性和具体性控制权行使者视为雇主的现有判决和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决定,而大法院的多数意见却将其视为创造新权利的立法。 民变表示:“加强原告雇主的责任和承认其雇主身份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并表示将继续与为实现劳动三权而斗争的下属劳动者团结,严密监视此类倒退判决的再次发生。 前一天,大法院全体合议庭(主审法官吴京美)在HD现代重工下属工会于2017年向原告提出的集体谈判请求诉讼中,裁定“没有义务回应集体谈判请求”,支持了原告的立场。※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5-24 03:27:00 -
韩国最高法院裁定HD现代重工不需与外包工会进行集体谈判HD现代重工不需要与外包工会进行集体谈判的判决已在最高法院得到确认。法院维持了在用户范围扩大之前适用的劳动法条款的既有法律原则。最高法院全体合议庭(主审法官吴京美)于21日确认了全国金属工会现代重工分会外包工会对HD现代重工提起的集体谈判请求诉讼的败诉判决。此案的最高法院裁决是在二审判决后经过7年6个月后作出的。外包工会自2016年4月11日至5月20日间,五次要求HD现代重工保障工会活动等事项进行集体谈判。然而,现代重工以其并非外包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用户为由拒绝了谈判请求。因此,外包工会提起诉讼,要求其认真回应集体谈判请求。一审和二审均认为“被告与其外包公司员工之间并不存在明确或默示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HD现代重工不属于对外包工会负有集体谈判义务的用户,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在上诉审中,关于劳动法中“负有集体谈判义务的用户”范围的问题,是否维持适用旧劳动法第2条成为争议焦点。劳动法第2条第2项规定“用户是指企业主、企业经营负责人或代表企业处理与其员工相关事务的人”。随后,被称为“黄信封法”的劳动法第2条第2项于去年9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在此情况下,即使不是劳动合同的缔约方,能够实质性和具体地支配和决定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的人也被视为用户”的条款。最高法院指出:“由于被告与外包公司员工之间不存在明确或默示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不属于对原告负有集体谈判义务的用户,并未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也没有超出自由心证主义的限度或误解旧劳动法中关于用户和集体谈判的法律原则,未对判决产生影响。”法院表示:“在适用旧劳动法第2条的情况下,关于负有集体谈判义务的用户的既有法律原则是合理的,应予以维持。”早在1986年,最高法院就曾裁定:“负有集体谈判义务的用户是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明确或默示的劳动合同关系,目的是通过指挥和监督劳动者来获得劳动,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同时,法院解释道:“从旧劳动法第2条第2项的文字来看,难以将劳动法中规定的所有‘用户’概念解释为包括‘即使不是劳动合同的缔约方,能够实质性和具体地支配和决定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的人’。”此外,劳动法第90条规定,对实施不当劳动行为的人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集体谈判拒绝的不当劳动行为构成要件中包括“负有集体谈判义务的用户”,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有必要严格解释“负有集体谈判义务的用户”的概念与旧劳动法第2条相关。不过,法官李兴九、吴京美、申淑姬、马永珠表示:“根据既有法律原则的判例应当进行变更”,并提出了反对意见。这些法官指出:“根据宪法第33条和保障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等劳动三权的立法意图,旨在维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提升劳动者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若没有这样的合同关系,承包商仍能在实质性和具体上支配和决定承包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则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应视为负有集体谈判义务的旧劳动法上的用户。”※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2026-05-22 03: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