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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变谴责大法院驳回现代重工下属工会集体谈判请求的判决,称其背离宪法精神

权奎鸿 기자 2026-05-23 18:27
集体谈判权必须针对实质上决定劳动条件的雇主行使 应当能够向现代重工提出集体谈判要求...大法院无视宪法精神
21日,在首尔瑞草区大法院前举行的现代重工下属工会集体谈判请求诉讼大法院全体合议庭宣判后的立场发表记者会中,全国金属工会的相关人士高呼口号。
21日,在首尔瑞草区大法院前举行的现代重工下属工会集体谈判请求诉讼大法院全体合议庭宣判后的立场发表记者会中,全国金属工会的相关人士高呼口号。 [照片=联合新闻]

民主社会律师团(民变)对大法院驳回HD现代重工下属工会向原告提出的集体谈判请求的判决表示强烈谴责,称其为反宪法和时代倒退的判决。

22日,民变在评论中指出:“劳动三权是宪法规定的具体权利,其中集体谈判权是最核心的权利。”并强调:“集体谈判权的保障必须针对实质上决定劳动条件的雇主行使。”

这表明,在下属公司以“没有原告的许可就没有权利”为由逃避谈判的情况下,大法院却免除了原告的责任,显然违背了宪法精神。

民变特别批评HD现代重工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使用非正式的下属劳动者,却逃避作为雇主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民变表示:“利益与责任相伴随是理所当然的法律原则。”并主张:“获得利益的原告有义务回应必然发生的集体谈判要求。”

此外,民变还指责此次判决几乎抹去了大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构实现宪法价值的存在意义。

民变还声称,大法院歪曲了修订后的工会法的意图。修订后的工会法确认了将实质性和具体性控制权行使者视为雇主的现有判决和中央劳动委员会的决定,而大法院的多数意见却将其视为创造新权利的立法。

民变表示:“加强原告雇主的责任和承认其雇主身份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并表示将继续与为实现劳动三权而斗争的下属劳动者团结,严密监视此类倒退判决的再次发生。

前一天,大法院全体合议庭(主审法官吴京美)在HD现代重工下属工会于2017年向原告提出的集体谈判请求诉讼中,裁定“没有义务回应集体谈判请求”,支持了原告的立场。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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