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尔家庭法院·首尔行政法院 [图片=联合新闻]](https://image.ajunews.com/content/image/2026/04/26/20260426153650170974.png)
根据26日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裁定,爱立信韩国合作公司从外国法人购买并在国内销售的通信设备软件属于技术,而非商品,因此对其使用费收入征税是合理的。
爱立信韩国合作公司由瑞典爱立信和LG电子持股,负责从爱立信集团的法人EAB购买3G、LTE、5G等无线通信技术设备及相关软件,并在韩国销售。
爱立信韩国合作公司对此提起诉讼,认为软件是“商品”,支付给EAB的费用应视为“营业收入”,不应在韩国征税。
然而,法院认为软件销售并非进口“商品”,而是引入“技术”,因此征收使用费税是合理的。
法院指出,该软件是技术、经验和信息的结晶,通信设备的开发和供应需要时间和技术,全球市场由少数公司主导,且没有软件设备无法运行。
此外,使用该软件需要技术和培训,爱立信韩国合作公司负责维护和故障修复,因此难以视为可自由使用的通用商品。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