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韩国大法院的最新裁定,现役军人虽然不属于根据保护观察法特例条款的性暴力治疗项目履行命令的对象,但如果其身份即将失效,法院应当命令其参加该项目。
7日,法律界消息称,大法院第一部(主审法官:千大燁)在对因强制猥亵被起诉的A某的上诉审理中,撤销了原判处其80万元罚款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和二审均认定A某的罪名成立,判处其80万元罚款。根据《性暴力处罚法》第16条第9项适用的《保护观察法》第56条和第64条第1项,法院认为现役军人不应被命令参加性暴力治疗项目,因此未对A某下达履行命令。
《保护观察法》第56条规定,适用军事法庭法条的人不适用保护观察法,而第64条第1项则规定,社会服务和学习命令的对象应适用第56条的规定,因而对现役军人等军事法适用对象有特例条款。
特例条款考虑了军队的特殊性,如保障指挥官的指挥权等。这一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根据《性暴力处罚法》第16条规定的性暴力治疗项目的履行命令。
然而,大法院指出:“原审的判断在没有进行必要审理的情况下,误解了保护观察法第56条和《性暴力处罚法》第16条第2项中‘不应下达履行命令的特殊情况’的法律原则,影响了判决结果。”
审判庭解释道:“保护观察和履行命令是在判决确定后实施或执行的,即使在刑事判决宣告时被告仍为‘军法适用对象’,但如果该刑事判决因法律规定而必然导致其身份的失效,则该人的保护观察或履行命令将在身份失效后进行。”
接着指出:“从特例条款的立法目的来看,在判断是否下达保护观察或履行命令时,不应将此类人视为‘军法适用对象’,因此法院在宣告导致身份失效的刑罚时,可以不受特例条款的限制,直接下达保护观察或履行命令。”
同时表示:“若对被告的强制猥亵指控作出有罪判决并确认80万元罚款,依据旧《军人法》,被告将自动失去现役军人身份,因此在原判决宣告时被告为军法适用对象的情况不应视为《性暴力处罚法》第16条第2项所规定的‘不应下达履行命令的特殊情况’。”
旧《军人法》规定:“因《性暴力处罚法》第2条所述的性暴力犯罪被判处100万元以上罚款,且该判决生效后未满3年者,不得被任命为军官、准军官或军士。”并规定:“军官、准军官和军士如符合旧《军人法》第10条第2项的任何一个剥夺资格的事由,将被除名。”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