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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将改革个人逾期债务管理,避免债务催收与税收优惠并存

李书迎 기자 2026-06-10 12:06
修订坏账确认细则,税收优惠需满足时效条件 以常青树争议为契机,加强长期逾期债务管理
位于首尔钟路区的金融委员会外景
位于首尔钟路区的金融委员会外景 [照片=金融委员会]

金融监管机构将改革金融公司在获得税收优惠后仍持续催收个人逾期债务的管理惯例。今后,金融公司要想获得个人逾期债务的损失确认和税收优惠,原则上必须在时效到期时完成时效。

金融委员会与金融监督院于10日预告了包含上述内容的《金融机构债权坏账确认业务细则》修订案。该修订案是今年2月发布的《加强个人逾期债务管理方案》的后续措施,金融监管机构计划在7月完成修订,并于9月开始实施。

根据现行制度,金融公司在将个人逾期债务分类为预估损失后,向金融监督院申请坏账确认并获得批准,即使在时效到期之前,也可以在税法上被认定为损失。问题在于,金融公司在获得税收优惠后,仍然可以延长时效,继续进行债务回收和催收。这意味着,即使被认定为税法上的“无法收回的债务”,金融公司仍然向债务人长期要求偿还。

最近爆发的“常青树”争议也加剧了这一问题的关注。常青树第一流动化专业有限公司是为了在2003年信用卡危机期间进行大规模不良债务清理而成立的民间坏账银行。然而,成立20多年来,该公司仍持有长期逾期债务并持续进行催收和回收活动的事实被曝光,令其旧有的逾期债务管理方式受到质疑。

修订案的核心是,金融公司在首次逾期债务的时效到期时,必须完成时效才能获得坏账确认。根据新设立的“个人金融债务的条件性坏账确认”规定,金融公司在申请或报告坏账确认时,必须在所填写的时效完成预定日期时放弃债权。

适用对象首先是小额逾期债务。银行和保险公司持有的个人金融债务为5000万韩元以下,储蓄银行、互助金融和信贷专业金融公司等则为3000万韩元以下的债权。金融监管机构表示,该标准适用于账户数量的90%以上的所有债权。然而,如果发现债务人的隐匿财产,或因破产、重整程序、债务调整等原因导致时效中断,则可例外允许延长时效。

金融监管机构还计划在债权出售过程中继续管理时效完成的义务。如果以完成时效为条件出售获得税收优惠的债权,出售合同中必须明确时效完成的预定日期和时效完成的义务。同时,将对受让方是否正确履行义务进行检查和报告。

此外,还将建立金融公司债务调整业绩、债权出售主要内容、时效完成业绩的报告和公示系统。金融监管机构计划在7月修订《债权催收及贷款债权出售指南》,并在8月修订各行业的《时效管理示范标准》,以整顿逾期债务管理体系。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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