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委员会于19日宣布了这一内容,并对电子金融交易法实施条例进行了立法预告和规定变更预告,预告期至下月29日。
根据修订案,PG公司需从明年12月17日起对卖家的结算资金进行外部管理。外部管理比例将逐年递增,第一年为60%,第二年为80%,第三年起达到100%。结算资金可通过银行、邮政机构存款、信托公司信托、担保保险公司支付担保保险等方式进行管理。在运用信托资金时,需以国债、地方债和特殊债等安全资产为主进行管理。
对于大规模PG公司的资本金要求也将加强。季度电子金融交易总额超过300亿韩元的PG公司,最低资本金要求将从1亿韩元提升至2亿韩元。此外,电子金融公司的大股东变更时也将新增变更许可和登记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也将扩大。电子金融公司需每季度披露经营指导标准遵守情况、预付充值金单独管理情况、结算资金外部管理情况和结算周期等。支付手续费则需每半年披露一次。然而,月平均支付规模低于2000亿韩元的公司,其支付手续费披露将延迟一年。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