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釜山的一处公寓游泳池中,一名4岁儿童在游泳课程中溺亡,法院认为当时带孩子到游泳池的保姆也有防止安全事故的注意义务。
据联合新闻报道,釜山地方法院刑事7单独法官张基石于8日对因过失致死被起诉的20多岁哈萨克斯坦籍女性A某判处200万韩元的罚金缓刑。
事件发生在2023年2月,地点位于釜山釜山镇的一处公寓游泳池。当时,A某照顾的4岁男孩B在游泳课程中溺水身亡。
A某在事故发生时为B穿上了泳衣和辅助器具,然后坐在游泳池的椅子上用手机观看视频。A某当时还佩戴着耳机,直到B被救起后才得知事故发生。
B在游泳课程中与其他儿童玩水时,穿着的辅助器具被游泳池的梯子卡住,导致无法浮出水面。B在水中的时间约为2分44秒。
在此事件中,游泳教练在一审中被判处1年监禁,缓刑2年,而游泳池安全管理团队负责人则被罚款500万韩元。
此次审判的争议点在于,保姆A某是否有法律义务在游泳课程进行期间持续关注B。
A某方面主张,保姆合同中仅包括孩子的游泳通学和课程准备,并不包括在课程进行期间保护或观察孩子的义务。
实际上,B的监护人在调查过程中也表示,A某可以在课程结束前看手机等待。
法院认为,保姆合同本身并不包括在游泳课程中保护和观察儿童的义务。
然而,法院判断A某在当时情况下有必要的注意义务。
张法官认为,代替监护人负责有风险的游泳课程通学和准备的人,在游泳池内应适当位置确认儿童是否安全游泳,以预防事故的发生。
法院在认定A某违反注意义务的同时,也考虑到其过失程度相对较轻,以及受害儿童的监护人并不积极要求对A某进行处罚的情况。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