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小学一年级学生推倒朋友受伤的行为不构成校园暴力,大法院作出此判决。法庭认为,应综合考虑行为的经过、前后情况、学生之间的关系和年龄等因素。
据法律界消息,9月20日,大法院第一部(主审法官:千大燮)对小学一年级学生A君向地方教育厅行政审判委员会提起的校园暴力裁定撤销诉讼的上诉进行了裁决,确认了原审败诉的判决。
B君随后向教育局长申请撤销书面道歉,教育厅行政审判委员会对此作出了撤销裁定。A君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裁定。
一审法院认定B君的行为构成校园暴力,判决撤销该裁定。
然而,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的判决,作出原告败诉的裁定。法庭表示:“该事件的行为并未达到对当时仅7岁的B君进行校园暴力法下的必要引导或应当认定为校园暴力的程度。”并指出:“该行为不符合校园暴力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义的校园暴力,因此该裁定并不违法。”
校园暴力法第二条第一项将校园暴力定义为“在校内外对学生造成的伤害、暴力、拘禁、威胁、诱拐、名誉损害、侮辱、敲诈、强迫、性暴力、排斥、网络排斥、利用信息通信网络传播淫秽或暴力信息等导致身体、精神或财产损害的行为”。
大法院还指出:“原审判决并未因上诉理由的主张而对校园暴力法的定义、要件等法律理解产生误解,从而影响判决结果。”
法庭强调:“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校园暴力,不仅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校园暴力的定义,还需综合考虑该行为的轻重、发生经过、前后情况、受害学生与施害学生的年龄和关系等因素,以保护受害学生和引导施害学生的教育需求。”
同时指出:“如果将符合校园暴力法第二条第一项中‘造成身体、精神或财产损害的行为’的所有行为都视为校园暴力,那么学生之间在校园生活中发生的所有冲突或争端都将被视为校园暴力,结果可能导致施害学生的权利和人权受到不当侵犯。”
此外,校园暴力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为保护受害学生和引导施害学生,可以对施害学生采取的措施包括书面道歉、禁止接触受害学生和举报学生、在校内外进行服务、接受专业人士的特别教育或心理治疗、停课、班级调动、转学、开除等。因此,若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校园暴力,可能会广泛限制学生的学习自由,因此对此需谨慎判断。
※ 本报道经人工智能(AI)系统翻译与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