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法官候选人提名过程,韩国总统李在明与最高法院院长赵熙大之间的冲突导致大法官空缺问题持续,法学界对此展开了多种意见讨论,涉及法律争议及制度改善方案。
13日,在首尔钟路区参与连带美丽大厅举行了‘大法官候选人提名的法律争议及制度改善方案建议讨论会’。
与会者认为,虽然赵院长的行为并不违法,但为了解决当前问题,国会应通过立法介入调解冲突,并最终通过修宪来解决根本问题。
作为发言人,韩相熙教授将此次事件诊断为权力机构间的政治博弈。他提到,历史上历任总统在司法风波中试图形式化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权,并指出“过去非正式进行的‘事前协商’只是行政权力对提名权施加影响的掩饰”。
他进一步表示:“从法律条文的解释来看,总统拒绝提名或不将请求书送交国会,虽然可能受到政治和伦理的批评,但在法律上难以界定为违宪,最终当事人只能承担政治责任。”
另一方面,韩相勋教授则表示,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总统的任命权应仅限于消极拒绝。他认为:“总统的任命权应视为‘消极任命权’,除非存在明显的资格缺陷或法律瑕疵,这符合法治和司法权独立的宗旨。”他还指出,“不应将非正式的事前协商误认为是协议。为了解决长期空缺问题,应考虑请求宪法法院进行权力争议审判等合法解释。”
他补充道:“从长远来看,废除最高法院院长的提名权是合适的,但前提是对总统的任命权需进一步限制。”
宋教授也批评了总统过度行使任命权。他提到过去在国家机构组建时,行政部门如何削弱提名权的案例,并指出:“总统办公室为了提名心仪的人选而要求重新提名,放任任命程序,这侵犯了提名权的本质,是权力滥用。”他还表示:“没有明确法律理由而不向国会提交同意案的总统态度理应受到谴责。”
与会者一致认为,除了总统权力的膨胀外,过于集中于最高法院院长一人的司法行政权和大法官提名权也需要进行结构性改革。因为现行结构下,最高法院院长单独行使提名权,侵害了同僚大法官的独立性,并导致司法权力的世袭。
崔律师指出:“现行的大法官候选推荐委员会作为唯一的制衡机构,但在最高法院院长的影响下运作。”他强调:“为了确保大法官任命的民主正当性,应调整推荐委员会的法官比例,并修订推荐规则,排除法院行政处长的当选资格,以增强实质性审核的公开性。”
此外,他建议以修宪和法律修订为前提,“应通过法定程序选举或推荐委员会选出大法官候选人。”
韩相熙教授也表示:“应参考德国联邦法官选拔方式,建立由司法、立法及各州政府部长参与的委员会结构。”他强调:“为了防止皇权式的最高法院院长制度的弊端,长期来看应废除最高法院院长的独占提名权,转向能够反映多样性和民主正当性的授权结构。”
此次讨论会上,针对国会未能承担调解责任的批评也被提出。韩相熙教授指出:“在最高法院与总统办公室的对峙中,国会未能履行宪法义务,如修改法院组织法、制定调解方案、通过国政监督进行实质性审核等,处于旁观状态。”他呼吁国会应积极发挥作用。
韩相熙教授批评道:“在最高法院院长固执己见、总统办公室行使否决权的情况下,公众甚至不知道人事为何被阻碍,只感受到审判延误的损害。”他形容现状为“他们的联盟”。
与会者一致认为,借此次大法官空缺事件,应当启动对1987年宪法体制局限性的修宪和法院组织法修订的讨论,并结束了此次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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